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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269号
  • 【发布日期】2006-08-16
  • 【生效日期】2006-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6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近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和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1539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就《条例》和《意见》答记者问材料,已于2006年8月13日和14日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报刊全文刊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在8月14日晚新闻联播节目中对《条例》和《意见》进行了综合性报道。为切实做好《条例》和《意见》的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将在主要报刊转载《条例》、《意见》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就《条例》和《意见》答记者问材料,各地要根据已下达的宣传提纲和政策解答,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进行部署。移民任务较重的地区,如赤峰市、通辽市等要在本地区主要报刊转载《条例》、《意见》及有关材料,并及时报道相关情况,同时,要组织各级干部,特别是从事移民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意见》和答记者问等材料,真正领会政策精神实质,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宣传,把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宣讲给移民群众,使移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支持水库移民工作,为水库移民政策法规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各地要积极搜集政策法规实施情况,包括后期扶持试点工作情况,移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水库移民政策法规的反映等,及时进行正面宣传和报道,并将有关情况于8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200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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