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83号
- 【发布日期】2004-09-08
- 【生效日期】2004-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河环境管理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河环境管理的通告
(津政发〔2004〕83号)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采取的五大举措之一。管理、保护好治理改造后的海河,对促进天津社会、经济、人文、政治等各方面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充分发挥海河的整体效益,维护好海河开发建设的优良成果和靓丽景观,实现环境建设水平与精神文明程度同步提高的目标,现就加强海河环境管理通告如下,请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执行。
一、市水利局是海河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海河管理处负责海河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海河管理处负责对海河护栏、河堤、防洪墙、护坡、亲水平台、码头、绿地、河道水体、河床及相关照明设施、水文水质监测设施、通讯监控设施、卫生设施、其他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河工程、珍惜海河河水、维护海河景观的义务。
四、在海河管理范围内组织活动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
五、在海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器物敲打刻划护栏、防洪墙面、码头地板,在各种护栏及水质监测设施上拴靠人力车;
(二)擅自驶入或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三)在迎水坡、亲水平台、码头、防洪墙、林木、地面等设施上张贴、喷涂广告或者乱贴乱画;
(四)携带宠物、践踏草坪、随地吐痰、便溺,唾弃口香糖,泼洒、丢弃液体物、胶状物、固体物或者倾倒生活垃圾;
(五)在亲水平台、码头搭床乘凉或席地仰卧乘凉;从事捕鱼、游泳、滑冰、滑旱冰、玩滑板等危险活动;
(六)设置经营服务摊点,兜售鲜花、食品等商品;
(七)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
(八)攀折、刻画、钉拴、摇晃树木,采摘花果、采集籽种;
(九)从事看相、算命、烧纸等迷信活动;
(十)其他影响海河正常管理的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河道保洁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得影响和干扰其正常作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阻碍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对于侵占、毁损、盗用海河工程设施和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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