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383号
- 【发布日期】2006-08-17
- 【生效日期】2006-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惠安县境内段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惠安县境内段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6]383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省道201线和泉州沿海大通道惠安境内段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收的请示》(惠政综〔2004〕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惠安县农用地45.955公顷(其中耕地29.8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惠安县东岭镇赤石村旱地2.8618公顷、其它农用地0.09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7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8公顷、未利用土地0.1303公顷,东埭村旱地2.1194公顷、林地0.9935公顷、其它农用地0.02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07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96公顷,湖边村旱地3.5223公顷、林地1.6218公顷、其它农用地0.067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52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765公顷,彭城村旱地2.8664公顷、园地0.0767公顷、其它农用地0.005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7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46公顷,埔尾村旱地1.261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51公顷,东桥镇西坑村旱地1.9811公顷、其它农用地0.077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35公顷,东园镇下土安村旱地1.3617公顷、其它农用地0.0347公顷、未利用土地0.5公顷、其它土地0.011公顷,山霞镇东莲村旱地1.3515公顷、林地0.6099公顷、其它农用地0.19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47公顷、未利用土地0.3392公顷,后洋村旱地0.4636公顷、林地0.68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15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11公顷,浮山村其它农用地0.03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7028公顷、未利用土地2.8566公顷,张坂镇前见村旱地1.3382公顷、林地2.3646公顷、其它农用地2.023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4公顷、未利用土地1.0531公顷,前头村旱地0.2489公顷、林地1.3105公顷、其它农用地1.598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16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427公顷、未利用土地2.2553公顷、其它土地1.0604公顷,玉前村旱地2.153公顷、其它农用地0.02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02公顷、未利用土地5.4008公顷,玉山村旱地3.1746公顷、其它农用地1.163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3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637公顷、未利用土地2.078公顷、其它土地0.0986公顷,玉霞村旱地4.856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689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65.7635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2561公顷、园地0.5021公顷、林地2.6218公顷、其它农用地0.01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88公顷、未利用土地0.498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9.761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惠安县交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省道201线和泉州沿海大通道惠安县境内段公路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惠安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45.955 公顷,计入泉州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惠安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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