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6〕57号
- 【发布日期】2006-08-24
- 【生效日期】2006-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豫政 〔2006〕5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境内共修建大中小型水库2400多座,涉及全省16个省辖市94个县(市、区),其中大中型水库137座,农村移民163.62万人。多年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开发性移民方针,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认真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为保护水库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较差,部分移民仍然生活在贫困之中。据调查,2005年农村移民人均耕地0.68亩,人均纯收入898元,相当于全省人均2870元的31.3%,其中有近30%的移民是贫困人口。为继续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后期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在2015年年底以前,主要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2016年到2025年,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坚持统筹兼顾水利和水电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解决温饱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各级政府负责制,省政府负总责,县为基础组织实施。
二、扶持范围、方式和资金筹措管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农业户口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年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省政府对各省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年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扶持期内自然减少的人口和其他不再符合扶持规定的人口按年度予以核减,核减下的扶持资金统筹用于项目扶持。
(二)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
能够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方式由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并报省政府移民办审核批准。
(五)扶持资金筹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全国统筹、分省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国家负责通过提高电价统一筹措。
(六)扶持资金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按月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国家拨付到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按照全省统一核定的各地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有关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移民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具体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其他移民问题处理
(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社会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审批意见,通过提高省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筹集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全省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小型水库移民问题,由各地政府负责,在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和扶持规划编制完成后,再进行调查摸底,然后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编制项目扶持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逐年解决他们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要统筹考虑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产生的连带影响,对于南水北调干渠、河道堤防、滞洪区等其他征地拆迁人口,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
(一)核定登记范围
1.中央在河南省的直属大型水库农村移民。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省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二)核定登记对象
本次核定登记对象为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包括本村、本乡后靠、本县近迁、出县远迁和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水库移民(不包括淹没线以上淹地不淹房,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
1.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到2006年6月30日,仍属于农业户口的移民。
2.农业户口移民,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或非农业户口移民户,身份仍为农业户口的,本人予以登记,所生子女不予登记。
3.农业户口非移民,嫁入或入赘到农业户口移民户的,本人及所生子女予以登记。4.户口临时迁出的大中专在校生、现役士兵等符合扶持政策的,予以登记。
5.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国家批准的原迁人口核定,本次不予登记。
(三)核定办法
1.全省统一制定农村移民调查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搬迁时间、迁出地、迁入地、安置方式、所属水库名称等基本情况。
2.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移民人口普查登记。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先由移民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户主签字,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村两委初审把关并签字盖章,在行政村、组张榜公示。
3.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对移民身份、户籍进行审查。
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要对各村上报的移民登记表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全乡各行政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确认后报县级政府。
4.县级政府负责审核上报。
县级政府对各乡镇上报的移民登记名册进行审核,按大中型水库分类造册,上报市级政府审定,并汇总上报省政府移民办。
5.回流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
五、实施步骤
按照前期准备、开展试点和全面实施的步骤,在2006年10月底前把中央核定到我省的扶持人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村和移民户。2007年1月起,按照完善后的移民扶持政策开始正常运转。
(一)组织领导
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事宜由省政府移民办承办。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省水库移民扶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负责处理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二)动员部署
2006年8月下旬,省政府召开全省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国务院颁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学习国发〔2006〕17号文件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全省水库移民扶持政策落实工作。各有关市、县要逐级召开动员会议,8月底前传达到基层。
(三)搞好试点
9月初在平顶山市鲁山县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摸清情况,取得经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指导全省水库移民人口核定工作。
整个试点工作由省政府移民办、平顶山市政府具体指导,鲁山县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人口核定范围包括昭平台、白龟山2座大型水库和彭河、米湾2座中型水库移民。市、县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从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抽调人员,经过集中培训后,按照人口核定办法和试点方案分赴各乡镇,进村入户开展政策宣传和人口核定登记。争取用20天时间完成试点工作。
(四)核定登记
全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从10月初开始。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明确专门机构牵头开展人口核查登记工作,挑选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核定工作组,并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使其进一步领会上级精神,熟悉有关政策,统一核定方法,10月底完成。
(五)资金发放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由县级财政、移民部门具体负责。县级移民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移民人数,为移民户建立档案,开设移民个人账户,将移民个人账户资料存档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金发放办法,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六、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一)明确扶持重点。在国家提高后期扶持标准解决水库移民生活问题的同时,继续坚持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交通、供电、通讯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二)落实扶持资金。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持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区倾斜;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有结余的,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三)做好项目规划。以县为单位,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该村的扶持资金额度和扶持方式,于2006年11月10日前编制完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同级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政府移民办,作为安排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根据国家下达的资金计划和编制要求,2006年底前编制完成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移民办,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原则上五年编制一次。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移民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移民人数,核定移民身份,坚持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省监察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要切实维护移民政策的严肃性,严禁乱开口子。各市、县要从组织、纪检(监察)、督查等部门抽调力量,组成巡视小组,以政策为依据,及时总结分析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阶段目标开展督办工作。
(四)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水库移民的方针政策和措施,配合移民部门做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各级移民工作组要深入基层,走村串户,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把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核定登记期间,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维护稳定专项工作组,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发生突发事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来信、来访登记、交办、督办和接待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发现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和群体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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