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6]25号
- 【发布日期】2006-08-29
- 【生效日期】2006-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规划
(闽政[2006]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十一五”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十一五”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规划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十一五”时期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
一、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的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多元投资,发展壮大流通企业;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建立创新机制,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加快推进贸工农、内外贸经营一体化,优化流通结构,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充分发挥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先导作用,引导和促进工农业生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布局和发展目标。发挥福州、厦门、泉州在城市流通业中的带动示范效应,带动中小城市和农村流通业协调发展。以福州、三明、莆田、南平、宁德流通业的发展带动闽东北一翼,以厦门、泉州、漳州、龙岩流通业的发展带动闽西南一翼,促进与台港澳流通业的交流合作,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内陆地区流通业紧密对接、联动发展。“十一五”期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年均增长6%。到“十一五”期末,连锁经营企业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30%左右,批发零售业和餐饮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1%,批发零售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达到11%。初步建成结构较为合理、运转较为顺畅、发展较为协调、法规较为健全、竞争力较强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流通产业体系,流通现代化水平进入全国前列。
二、扩大流通产业规模
(三)构建大流通格局。充分发挥我省独特的区位优势,发挥福州、厦门两个综合交通枢纽的作用,构建跨区域的带动辐射能力强的大型货物集散地,扩大内地和境外通过我省的商流、物流规模,促进进出口贸易,把我省沿海建成我国东南部的重要贸易枢纽和物流中心。积极培育一批大型贸易机构、商品交易市场、物流企业,鼓励跨国集团和全国性大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分支机构,建立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各级政府对其购地建设、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给予适当补贴。
(四)强化流通区域协作。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高效务实”的原则,推进流通领域省际协作、山海协作、区域协作,不断扩大区域间流通规模,形成发展有序、各具特色的区域共同市场。充分运用省际协作机制,增强流通业向周边省及中西部地区的拓展力度。利用沿海港口优势、对台通商优势和对外招商平台,加强省内外城市之间的流通合作。支持闽东北和闽西南两翼有关城市建立城市商业联盟。
(五)加强企业营销联盟。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整合企业营销资源,构筑企业营销联盟平台,实现低成本运作和规模扩张,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商品采购招投标活动,推动我省名优产品进入各类建设项目和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经营网络。引导企业到国内外建立闽货分销中心、批发市场和专卖网络,参加国内外重大会展,拓展闽货销售渠道,提升闽货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省级财政每年继续安排闽货推销经费。
(六)建设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培育若干辐射国内外、规模较大的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促进为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等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化配套的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建设鞋帽、服装、箱包、电机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及其零配件、建材、水产、粮食及重要农林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发挥专业市场的集散和辐射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增强专业批发市场的展示、信息、代理、配送、加工等服务功能,加强批发市场商品检验检测工作。探索推行竞拍、网上交易等交易方式。
(七)培育会展业。以福州、厦门、泉州为重点积极培育会展产业,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福建商品交易会、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福建省网上投资贸易洽谈会、福建商贸行业投资合作洽谈会等重大会展。培育地方名牌精品会展,积极申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会展。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对辖区内会展设施建设以及重要品牌会展给予适当支持。维护良好的展会秩序,提升展会的水平与档次。
三、转变流通业增长方式
(八)提升流通业创新能力。鼓励流通业营销方式、流通技术、管理体制、流通组织等方面的创新。鼓励流通企业引进国际先进的流通业态、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应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改造传统流通业,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我省流通业科技含量。加强企业管理,推动商务运作和管理专业化、程序化、标准化。
(九)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支持优势企业以直营连锁为基础,规范发展特许加盟连锁。积极推动连锁经营从超市、百货店向多业态、多业种、多领域拓展。支持连锁企业从城市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发展,从省内向省外发展。对于连锁经营企业跨市、县(区)设立配送中心、连锁店的,工商部门在登记办照上给予方便,可凭总部办理的各门店专营商品的经营许可批文,统一办理所属门店注册登记。
(十)推进现代物流配送。结合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化物流园区。在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扶持建设一批为产业集群服务的专业物流配送中心。优化整合社会物流资源,推动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推进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物流技术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多式联运。在外贸物流相对集中的厦门、福州、泉州等地开设直通境外的航空货运航线。
(十一)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注重依托产业集群中的龙头企业或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为产业供应链服务的电子商务体系。重点扶持一批为产业集群、企业和消费者服务的电子商务示范网站。加强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流通企业构建信息化系统,随计算机一并购进的软件,计入固定资产;单独购置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十二)建设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流通业。制定和实施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鼓励流通企业采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营方式,开展节约水、电、煤、油、气、包装物等资源活动,控制污水、烟尘以及废气的排放。扶持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建立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和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十三)发展为生产服务的现代服务业。推进工贸结合,协调互动,共同发展。适应临海战略型产业集群、优势特色传统产业集群、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集群,以及农副产品深加工型等各类产业集群的发展需求,鼓励发展相应的流通服务业。围绕重点产业集群,加快构建供应链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科技研发、金融等服务平台。工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流通业重点发展以经销、代理为主的批发方式和直达供货分销方式,优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针对生产的上、中、下游不同阶段,发展对应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设备租赁、典当融资、法律财务、广告会展、物流配送、后勤服务等行业,进一步推进生产企业主辅分离。
四、发展壮大流通企业
(十四)做大做强一批流通企业。鼓励流通企业以连锁经营、股票上市、资产重组和采购联盟等多种形式,组建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企业集团。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和设立财务公司。全省重点培育20个大型的商贸集团。认定一批省级流通龙头企业,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制定。各级政府对流通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省级流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工商登记、产权过户、过户税费等参照闽政办〔2004〕178号文件的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优惠政策办理。
(十五)引导鼓励民营流通企业发展。放宽民营流通企业市场准入,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除法律、法规禁入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对于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民营资本优先进入,并放宽民营资本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证照办理、网点规划、融资服务、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民营流通企业与国有流通企业一视同仁。鼓励发展面向民营流通企业的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力资源、技术咨询、法律援助等中介服务机构。
(十六)培植流通业自主品牌。实施品牌振兴战略,加快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开展流通企业分等定级和服务名牌评价认定工作。对服务品牌和商业贴牌产品品牌,工商部门将其列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范围,质监部门将其列入各级名牌产品的评选范围,外经贸部门将其纳入国家及省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扶持范围。鼓励流通服务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工商部门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扶持“老字号”的发展,加强对全国性和地方性“老字号”的认定保护。
五、深化流通领域改革
(十七)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市场化进程,积极稳妥推进粮食、农资、成品油、食盐、药品等特殊商品流通运行体制改革,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会展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行政部门所属商务中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积极推进中小流通企业体制创新,鼓励其发展“专、精、特、新”经营。深化流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以流通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协调配合,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对市场有效监管的新型流通行业管理体制。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推动工商企业同网同价。逐步缩小流通业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差别。
(十八)继续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各类企业法人的相互参股、股票上市、国有股减持、中外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使国有流通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房产以及处置有使用权的土地,其收入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缴入同级财政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指定专户,优先用于安置职工。省属国有流通企业原划拨地收储出让,其增值部分优先用于解决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集团和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内部调剂解决改革所需资金。
(十九)妥善处置国有流通企业的不良债务。对2004年底前历年借用省级财政周转金,凡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流通企业依法破产后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致借款项目总体毁损的,或经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核准关闭、停产、撤销,确实无力归还的,其历年借用省级财政周转金债务余额均可予以办理核销。对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流通企业历年应计未收的省级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或利息)不再计收。对国有流通企业历史上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或实际收不回的政策性应收款挂帐,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核销或相应处理。
六、扩大流通业对外开放
(二十)加大流通业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加强流通业招商工作,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在服务业发展规划中要明确重点引资的流通业项目,并利用各类对外招商平台推出或生成一批高质量的流通业招商项目,加强对接,引导外资投向分销业和商务服务业中国家鼓励的行业和地区。支持外资参股中方控股的航空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仓储、道路集装箱运输,允许外资投资道路旅客运输和铁路集装箱运输。鼓励外商采取合资或合作方式,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和堆场业务,采取独资方式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允许外商合资合作从事外轮理货和船舶代理。
(二十一)加强闽港闽澳贸易服务合作。制定投资便利化措施,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闽港澳多渠道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开展闽港澳流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加强与港澳广告、会展、会计、法律、物流、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合作。物流业重点引入货代、船舶登记、仲裁等港口航运延伸服务。商务服务业重点引入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我省设立办事处。支持具有国际资质的港澳培训机构来我省开展专业服务培训。组织服务业人员赴港澳接受培训。
(二十二)推进内外贸融合。支持内外贸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和联合兼并。鼓励内贸企业到境外设立连锁经营分支机构。鼓励各类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积极申报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内贸业务,设立国内分销网络。加强内外贸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
七、加强闽台商贸合作
(二十三)加强闽台商业和物流业合作。积极推动闽台流通行业协会和企业交流合作,签订民间合作协议,提高闽台商业和物流业的合作水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台商来闽投资港口、码头、机场等物流基础设施和现代流通业。鼓励闽台联手建设沿海港口区域性物流中心。积极争取国家批准宁德港城澳、白马、三沙港区以及莆田秀屿港等口岸成为对台直接往来货运口岸。简化直接往来客运船舶报关手续。促进台湾客运包机常态化。吸引和承接台湾大型流通企业在我省落地,发展内陆批销业务。把沿海主要批发市场建成两岸商品双向流通集散地,发挥其商流、物流的双向辐射功能。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申办个体工商户。推动省内流通企业到台湾地区办展经商、设立分支机构和批销中心。在开展赴金门、马祖、台中和澎湖办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创新形式,拓展赴台会展工作。适时牵头组织其它省(市)共同赴台办展。
(二十四)提升闽台贸易合作水平。发挥闽台商缘优势,不断调整对台出口产品结构,拓展贸易方式,扩大对台出口,缩小贸易逆差,努力推动闽台贸易向全面、直接、双向发展。坚持“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先行先试”的原则,比照一般贸易方式,推动放开对台小额贸易船只吨位、交易金额限制,放宽经营范围限制,进一步发挥我省沿海与金、马、澎地区直接往来通道和对台小额贸易点的作用,扩大闽台贸易。提高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免税商品携带额度,争取在莆田湄洲岛、宁德三沙设立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大陆产品通过金门、马祖加工增值销往台湾本岛,把我省建成大陆产品销往台湾的中转基地。发展“两门”航线包裹业务,争取开通“两马”航线包裹业务,把我省建成大陆台资企业急需的零配件、原辅材料供应的中转中心。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惠及台胞的多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做好台湾农副产品销售工作,口岸联检部门对进口台湾农产品建立绿色通道,使我省成为台湾农产品的重要中转口岸。对输往我省的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参照大陆自捕渔船做法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整车运输台湾农副产品按照运输本省地产同类产品享受过路过桥费优惠政策。
八、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流通网络
(二十五)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商品贸易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连锁农家店,提高商品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创新经营模式。五年内建设和改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不少于一万个。各相关部门从资源利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和市、县(区)级财政对开设连锁农家店的试点龙头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对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农家店,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充分利用农村道路运输及邮政网络,为农村流通网络建设提供物流支持。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农家”、“产品质量村村查”、“12315进乡村”、“放心粮油进农村”等活动。建设农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二十六)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的农村流通网络资源,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流通网络中的骨干作用。切实抓好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网络的改造、提升和整合、优化工作,加快构建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络、农产品经营网络、生活消费品经营网络、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等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对供销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积极主动提供服务,给予必要支持。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二十七)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龙头企业。鼓励引导乡镇建设,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五年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300个,其中培育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50个。支持农产品龙头企业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实施“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社会信息服务资源,加强农村商务信息网络建设,五年内信息服务站点覆盖到每个县、乡镇和行政村。发展农民流通合作组织、经纪人队伍,支持各类协会、商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开展面向“三农”的经济技术服务。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等中介组织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引导知名“农字号”商标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民申请从事农副产品经纪活动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都可以经营。扶持农村经纪人开展品牌经纪和网上经纪。
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展农产品经营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的,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初级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农村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二十八)发展新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业。鼓励农资流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扩大规模,结合农资销售开展配送、加工、采购、农机具租赁、技术咨询等,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多样化服务,有重点地扶持供销社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大力推广使用科技含量高、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新型农资产品。鼓励农资流通企业参与农资产品的开发、生产、推广。
(二十九)培育一批商业重镇。促进县城和乡镇流通业设施建设,以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为主,重点建设和认定100个商业重镇,逐步形成以县城(城关)商业为龙头、乡镇商业为骨干、村级农家店为基础的县、乡流通网络,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九、完善城市商业服务体系
(三十)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将商业网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建立健全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听证制度,大型商业网点的选址以及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过程中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必须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设区市主城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县级行政区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征求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培育和认定30条城市特色商业街,建设特色鲜明、功能完善、能够带动消费升级和活跃商业氛围的商贸中心区,提高城市市场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包括社区商业规划)经费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
(三十一)完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示范龙头企业和示范店,其中包括50个全国和省级的商业示范社区。加快社区生鲜超市、早午快餐店、便民服务平台和再生资源回收点等便民网点建设。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洗衣、维修、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建设完善城区农贸市场,鼓励城市农贸市场改为生鲜超市,逐步取消占道为市的农贸市场。制订社区商业建设规范和标准,明确社区商业服务业必备业种,扩充服务功能,实现“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列入省级以上商业示范社区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在其开办期间给予适当补助。
十、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
(三十二)提高流通执法水平。流通领域各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行政务公开,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明确执法分工,解决多头执法和执法空白问题。推进部门执法联动,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特殊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管理、市场计量监督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等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流通行业的标准化管理。
(三十三)建立市场运行监测调控工作制度。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要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和重要流通企业等信息直报系统。加强节日和灾期重要商品市场监测。经贸、粮食、统计、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健全市场运行监测、分析、预警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市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应急调控手段。各级财政要支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经贸、粮食、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市场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及应急平抑市场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进一步完善粮食、食糖、化肥、农药、药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加强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特别是加强无公害猪禽蛋菜基地建设,增强基地抗灾能力。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开展屠宰场整顿和资质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品牌冷却肉上市和跨区域流通。
(三十四)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的专项整治。遵循“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地方和部门协调联动,重点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农资、建材市场、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专项治理。加强对拍卖、旧货、酒类、成品油、汽车、典当、特许经营、直销等特殊行业监管。坚决打破地区封锁,查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流通。
(三十五)积极构建商业信用体系。依法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交换平台,逐步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依法披露信息。重点发展信用担保和信用调查咨询两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流通行业和企业信用自律,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对失信行为实行业内惩戒,改善业内信用状况。充分运用“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一条街”、“放心店”等各种载体,广泛开展流通行业诚信兴商活动。开展商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和“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打造多种形式的质量与价格服务网络,全面推进企业商品质量价格诚信建设。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十一、全面落实流通业发展的促进措施
(三十六)发挥政府促进流通业发展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制订“十一五”有关专项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宽松、规范的市场发展环境,坚持发挥市场配置流通业资源的作用,形成以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有效促进的流通业良性发展机制。
(三十七)实施流通项目带动战略。建立项目带动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各类招商引资平台,加大流通业招商力度,创新项目生成、招商、融资、管理机制,建立项目责任制,加快流通业重点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通设施建设。金融机构积极为流通业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改进金融服务,创新信贷品种和担保方式。
(三十八)保障流通企业合理用地。各级政府应将流通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留有余地。对流通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仓库、冷库、屠宰场、报废汽车拆解场和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可以按仓储用地政策实行协议出让,协议出让价按收储价加收储费用确定。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异地搬迁改造和非营利性的邮政物流配送中心,可按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实行划拨供地。鼓励流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将原有的商业和仓储设施改造为专业批发市场或物流配送中心。各地按城市规划对原有商业或仓储业设施拆迁,异地改造且新建先进零售服务业态、专业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城市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严格按拆迁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并在相应城市规划用地上给予安排。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用房,包括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它用。
(三十九)加大流通业公共财政支持。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各级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预算安排部门的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部门流通领域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扶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市场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项目。继续安排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有关省级食品安全检测、专项治理和执法检查等补助。各级经贸部门应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和酒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继续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资金,专项用于省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结构性生产调整和全省城市副食品基地遭受重大灾害灾后恢复生产的补助。继续实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政策。省发改委从省级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部分用于扶持现代物流、农资流通服务网络等专项规划项目和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经贸、农业、科技、环保等部门在企业挖潜改造、农业产业化、服务业引导、科研开发、节能环保等资金安排上,加大对流通项目的支持。各级财政继续加大流通业现代化项目的资金扶持。
(四十)健全流通业统计制度。经贸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开展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的有关统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连锁经营、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特殊行业的统计分析制度,所需的专项工作经费,由有关单位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四十一)加强流通领域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实施“人才强商”工程,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的素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市场需要增设流通服务业紧缺专业,并积极与流通企业挂钩,定向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各级经贸部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其政策水平和解决流通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十二)发挥流通行业组织的作用。鼓励建立和规范发展各类流通行业协会及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进一步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行业规范、行业评价、技术指导、管理咨询、企业维权、协调担保、信息咨询、法律援助、政策调研、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