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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25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04
  • 【生效日期】2006-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2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25号

关于批准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静宁苹果产地范围的报告》(静政字[2006]1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甘肃省静宁县仁大乡、李店镇、治平乡、深沟乡、贾河乡、余湾乡、雷大乡、双岘乡、甘沟乡、新店乡、古城乡、城关镇、城川乡、威戎镇、司桥乡、四河乡、红寺乡、细巷乡、界石铺、八里镇等20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红富士系、秦冠。

(二)立地条件。

海拔1300米至1700米;土壤为黄绵土,有机质含量≥0.9%,pH值7.5至8.0。

(三)苗木繁育。

以新野苹果、楸子、陇东海棠为砧木,选择红富士系、秦冠优良品种接穗嫁接繁育。

(四)栽培管理。

1. 栽植:栽植密度每公顷不超过660株。秋栽在土壤结冻前栽植,栽后灌水并埋土越冬。春栽在土壤解冻后,树苗发芽前栽植,栽后灌透水。

2. 土壤管理:实施铺沙、覆草、覆地膜等增温保墒土壤管理技术

3. 施肥:有机肥每公顷不少于60吨,化肥施用量每公顷不超过1.5吨。基肥于秋季或早春开沟施入,深度30厘米至40厘米,施入全部有机肥和2/3化学肥料;追肥于花前、幼果膨大期开浅沟施入,深度15厘米至20厘米,施用量占全年化肥用量的1/3。

4. 水分管理:视土壤墒情,在花前、幼果膨大期和冬季进行适时灌水。

5. 整形修剪:树形选择纺锤形或改良纺锤形,冬季修剪与夏季修剪相结合,实施四季修剪,每公顷枝量控制在90万至120万条。

6. 花果管理:进行人工疏花疏果,每20厘米留一个果,每公顷产量控制在45吨以内。

(五)采收和贮藏。

1. 采收:采收时间10月10日至20日,生育期170天。

2. 贮藏:自然通风库贮藏至翌年3月下旬;气调库贮藏期限为翌年6月底。

(六)质量要求。

1. 感官特色:

项 目

指 标

红富士系

秦冠

果型指数

> 0.9

> 1.0

果 形

果形端正

果形端正

色 泽

色泽鲜红

色泽浓红

着色面

80 %以上

80 %以上

果 梗

完整或统一剪除

完整或统一剪除



2.理化指标:

项 目

单位

指 标

红富士系

秦冠

硬 度

Kg/cm2

≥ 8.0

≥ 6.5

可溶性固形物

≥ 14.5

≥ 13.5

总 酸

≤ 0.40

≤ 0.35

固酸比

--

≤ 40

≤ 45



三、专用标志使用

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甘肃省静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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