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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中医药发〔2006〕52号
  • 【发布日期】2006-09-04
  • 【生效日期】2006-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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