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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09
  • 【生效日期】2008-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制定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008―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九日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008-2010年)
(省环保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为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确保按期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根据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南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湖南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湖南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测算、合理分配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以实施集中处理工程为重点,坚持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相结合,集中处理与点源治理相结合,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减排任务如期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005年的89.5万吨减少到80.5万吨,削减9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91.93万吨减少到83.6万吨,削减8.33万吨;砷排放量由2005年的93.48吨减少到70.1吨,削减23.38吨;镉排放量由2005年的19.91吨减少到14.93吨,削减4.98吨。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增量”
1、对2008年7月1日前没有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通过验收的地级城市,暂缓审批其增加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对新建项目,要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落实到具体项目,逐步建立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量多用、重复安排”。
3、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通过“以新带老”,在新上污染防治设施时一并对老污染进行治理或者关停现有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设施,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
4、对无法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按期分解总量指标、签订总量削减责任书、削减任务不明确和不能按期完成的地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当地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暂停申报中央和安排省级对当地的环保专项资金。
5、促进产业集聚,尤其是在有色、化工、冶炼工业产业集聚过程中,高度重视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控制。
6、促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倡导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行工业企业节水减污,建设节水型企业;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推进综合治理,大力削减“存量”
1、积极推动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实施。按照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实施全省城市生活污水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十一五”后三年全省所有县以上城镇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大力推进居民小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大力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开展湘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推进资江、沅水等流域治理。
2、大力推进二氧化硫减排项目实施。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要按期建成烟气脱硫项目并确保稳定运行;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要同步投运脱硫设施;已建脱硫设施的要加强在线监测、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有色、钢铁、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力度。
3、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对现有排污企业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列入本次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未纳入本次计划的工业污染源,由各地制定治理计划,限期完成。
4、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株洲清水塘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有色、钢铁、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以新带老,削减排污总量,实现增产减污,到2010年,工业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平均削减34%。湘潭竹埠港工业区要制定重污染产业退出计划,在2010前,所有化工、染料企业全部退出,工业废水污染物平均削减32%。衡阳水口山工业区要优化产业结构,淘汰关闭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化工、冶炼企业,到2010年,工业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平均削减35%。尽快实施清水塘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和水口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对主要超标河段进行综合治理。抓好郴州有色采选冶综合整治、湖南铁合金铬渣治理、锡矿山砷碱渣治理和永州零陵区锰业整治等。
5、加强工业开发区污染整治。全省各类工业开发园区要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计划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2010年以前,所有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加强电镀、漂染、制革等工业集控区的监管,进一步提升集中治理和集中控制水平。大力推广污染集中控制、集中治理经验,实行同类排污企业相对集聚、污染集中治理,综合回用处理后的尾水,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通过规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6、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突出抓好株冶、智成化工和汨罗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循环经济试点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按照《湖南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重点抓好农业、林业、工业、建筑业等领域和有色、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煤炭、机械、造纸、纺织等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
7、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尽快出台《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办法》,制定全省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实施方案,重点在有色、冶金、石化、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开展清洁生产示范。按照《湖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鼓励和扶持一批已达到污染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定期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依法关停淘汰,坚决调整“总量”
1、坚决完成关停淘汰任务。按照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确保关停75万千瓦,力争关停100万千瓦。根据国家对我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十一五”淘汰湿法窑和机立窑生产能力1300万吨,其中2008年至2010年淘汰1053万吨。
2、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钢铁、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电解铝、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公布。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3、开展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抓紧实施《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巩固洞庭湖区造纸企业污染整治成果。坚决淘汰5万吨以下化学制浆、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或生产装置;5万吨以上的化学制浆、废纸造纸1万吨以上规模企业必须能稳定达标排放,逾期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停产关闭。
4、开展湘江水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十一五”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着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着力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公共治污和农村环境保护等项目实施。关停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污染企业。
5、加大涉镉、涉砷企业的关停淘汰工作力度。按照《“十一五”湘江流域镉污染防治规划》,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涉砷、涉镉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完备,但超标排放、验收不合格和偷排砷、镉污染物的,实施停产治理,逾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一律关闭;对于涉镉、涉砷企业,按要求分步关停淘汰。2010年前,湘潭竹埠港工业区所有涉镉企业全部退出。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减排监管体系。一是健全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要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联合会审、统一核定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动态变化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减排监督体系。要把火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并在2008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装置。现有火电厂(包括热电联厂企业和部分企业自备电站)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计划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新建燃煤电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建设配套脱硫设施的同时,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联网。对尚未安装的,要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提高数据质量;对不按期安装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建立健全减排考核体系。要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四是建立健全减排项目推进体系。要全面掌握各地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总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不断充实完善全省主要污染物削减重点项目库。列入本计划的减排项目必须按期开工、保证质量、正常运行。
(二)严格排污许可监督管理。一是要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二是要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度。重点加强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规范、完整的排污许可动态数据库。三是要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四是要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或不按证排污,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生命和生产安全的,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
(三)加大减排工作资金投入。一是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有关部门要抓紧筛选确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认真论证,做好前期工作,努力争取国家资金补助。二是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减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要向重点减排项目倾斜,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资金也要加大对减排项目的扶持;各级政府也要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三是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所有排污单位要落实并保障污染防治资金,加快实施减排项目;要建立有效的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机制,完善相关收费制度;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入环保治理工程。四是要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要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体制,严格足额征收排污费;要按规定和权限将征收排污费数额,减免、缓缴排污费等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减排工作监督管理。一是要明确减排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负责对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将减排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经济管理等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对工业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农业部门负责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财政部门安排减排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的投入和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完善环保问责制,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追究责任。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监管电力企业落实对污染企业的停电、限电措施。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二是要建立污染减排调度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督监测范围,定期组织监测和调度,准确反映企业排污状况。三是要完善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台账。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情况必须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也要建立污染减排台账。
(五)加大减排工作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定减排宣传方案,重点抓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落实,对在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成果予以表彰。要组织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减排公益性广告,大力宣传和弘扬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营造公众参与的减排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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