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6〕67号
- 【发布日期】2006-09-05
- 【生效日期】2006-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6〕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卫生的基础,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本途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与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满足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0个左右,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900个左右,省辖市、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设施、设备基本满足需要,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85%以上,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省、市及有条件的县要制定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型以上城市,原则上要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政府举办的二级、三级综合性医院至少要举办1所达到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大中型医院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要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五)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等诊疗服务,配合或参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等合理分工协作关系。大中型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等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有业务指导、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的责任,要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常见病和多发病治疗、恢复期病人康复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要按社区进行划分和规划,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逐步实现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各级综合性医院要积极开展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的规范化培训。鼓励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到社区服务。建立健全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任职资格、职称晋升、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管理制度,实行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全省统一考试制度,培训和考试成绩作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执业的重要依据。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政策,吸引人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法规、政策,实行自主管理。
改革财政补助方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区级(含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以下简称“区级”)财政、卫生部门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科学、严谨、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运行管理,有选择地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并逐步推开。
降低药品价格,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低差率、零差率销售药品,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积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医药分开试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所辖社区内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也可以实行一体化管理。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辖区内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九)大力推广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中医药等适宜技术。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条件和标准,严格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设置机构名称、标识、科室设置、设备和人员配置,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社区卫生中心(站)”等混淆视听、误导居民的名称。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十一)强化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的要求,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用药目录、收费项目和价格目录等,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加强药品价格和质量监管。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的价格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和注册。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须按规定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或相关手续。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投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和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效果等要定期张榜公布,尤其要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加强对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
四、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四)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省卫生、发展改革部门正在编制我省“十一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也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区人民政府已办的医院原则上要通过转型或改造改制,使之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五)加大社区卫生经费投入,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区级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省、市级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创新试点、考核奖励和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的补助。各地要根据卫生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等,结合财政经济状况,按城市人口基数,参考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和流动人口数量,确定人均补助标准,安排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并从2007年起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力量举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投资,鼓励企业、个人参股、集体合作,动员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资金。
(十六)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根据社区卫生发展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购置经费或建设经费由市、区级政府统筹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也可直接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进行明确。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或平价提供业务用房,或减免房租。
(十七)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慢性病管理方面的优势,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具体标准和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各地实际合理确定。
(十八)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制定“低保”人员和城市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市惠民医疗网络,并明确具体的减免要求和救助措施。同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救助政策后的经费要予以补偿。
(十九)继续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中心、站)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努力建成一批基础设施好、设备配套齐全、环境温馨、服务水平较高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群众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社区卫生服务要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省政府已成立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级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二十一)积极鼓励、引导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支持、促进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社会宣传、居民发动、活动组织工作。要及时收集、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民主评议,及时反馈居民好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民主监督,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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