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13号
- 【发布日期】2007-11-08
- 【生效日期】2007-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申请和提出地方性法规案项目建议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申请和提出地方性法规案项目建议的通知
(闽政办〔2007〕2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省明年的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申报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项目的通知》(闽常办综〔2007〕34号)要求,请各有关单位报送2008年度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申请和提出地方性法规案项目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战略决策,立足实际,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一些适应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立法项目。
二、申报2008年度政府立法项目建议,除了考虑本省实际情况,还要注意与国务院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出台的,一般在实施一两年后再考虑制定实施性的法规或者规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将在一、两年内出台的,一般也不要抢先制定同一内容的法规或者规章。
三、申报2008年政府立法项目建议,要优先考虑政府立法计划中的调研项目,特别是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
四、对所申请的立法项目必须附有立项可行性报告(含立项依据等)、法规或规章初稿提纲、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起草说明必须包括制定项目的必要性、实际存在的问题及拟解决办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问题的具体说明等内容。
五、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建议时,要明确规章、法规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的时间,确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并附联系电话,于2007年11月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对只报送项目标题而没有相关资料或者逾期申报的,视为未申报。
(联系人:江淑芳,电话:878040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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