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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指南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财发[2006]75号
  • 【发布日期】2006-09-06
  • 【生效日期】2006-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指南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指南

(农财发[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于2007年起全面实施,我部被列为2007年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单位。为保证“二上”预算时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2007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我部编制了2007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该指南和《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编报,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部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农办财[2006]51号)要求于2006年9月30日上报。

二、编制要求

2007年农业财政专项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预计支出,认真测算核定并填写指南中的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明细表。

三、报送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将有关材料以财(计财)字号文件报送,上报的财(计财)字号文件按要求分别报送我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所报份数按附件要求),其他相关材料按指南要求报送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

二○○六年九月六日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指南

一、项目支出目标和筛选原则

2007年,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要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创新机制,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服务,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要通过创办科技示范场,强化推广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转化和应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在项目建设上,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要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节约型农业结合。科技示范场建设要适应当地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围绕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确定示范方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进一步增强产业竞争力。要做好新品种的展示和示范、新技术的组装和示范以及耕作方式的示范,突出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突出节约型农业技术项目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二)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要服务于农民增收。农业科技示范场要充分发挥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苗繁育基地和实用技术培训基地的作用,做给农民看,引导农民干,为农民增收服务。要根据当地比较优势,瞄准市场需求,引进特色种养品种,开发种植、养殖配套技术,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帮助农民拓宽增收渠道。

(三)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要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改革创新。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要坚持依托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成为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基地,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托,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的重要阵地,提高农技人员技能的练兵场。2007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将在全国展开,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的建设要为改革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要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要处理好农业科技示范场与农技推广机构之间的关系,示范场的建设要依托推广机构,推广机构要为示范场建设提供支持,并通过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确保农业科技示范场健康发展。科技示范场承载着双重的目标效益,一方面,示范场通过引进试验示范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对农民的培训等,最大限度地促进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发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示范场是一个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科技型服务实体,必须做好与市场对接,提高经济效益。因而,为确保双重效益的发挥,要用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建立健全科技示范场的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二、申报条件

申报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县乡政府一贯重视农技推广工作,能为当地农技推广工作提供扶持,能保证农技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

(二)项目所在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已经启动,县乡政府对公益性推广机构的设立已有明确思路和基本方案,有基本的公益性农技推广队伍,公益性推广职能的发挥有可靠的组织保障。

(三)项目具体承担单位有建设示范场的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土地(租赁土地要获得15年以上租赁期),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技术设施和培训场所等配套较好。

三、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申报各行业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均要依托改革后的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结合当地产业特色选准示范方向,突出行业特点,着力在关键技术、重点品种的试验示范上下功夫。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设施的规划、土地整理和建设,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和示范,对农民的培训,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等方面。

中央财政对每个科技示范场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约为20万元,具体补助数额将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审核情况确定。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完善、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新技术新品种引进及对农民开展培训等。其中,用于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完善、购置仪器设备等形成有形资产方面的支出不应低于中央补助资金额度的三分之二。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劳务费和各种补贴。

四、申报范围和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种植业为示范方向的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本地农业县(市、区)数量的5%,总量不超过8个;以畜牧业为示范方向的,可申报1-2个。畜牧行业在省级的一级厅局或直属省政府管理的二级厅局,可单独申报;其他地方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水产和农机化系统的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采取每年确定省份重点申报的方式,经确定的省份可分别申报以水产养殖或以农机化为示范方向的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1-2个。

2007年,水产系统确定的申报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的省份有:辽宁、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江西、四川、湖北、江苏、宁夏。农机化系统确定的省份有:山东、江苏、上海、湖北、贵州、浙江、黑龙江。上述省份中,水产或农机化系统属一级厅局或直属省政府管理的二级厅局的,主管部门应与本系统推广机构共同研究,按程序申报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水产或农机化系统隶属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主管单位应主动与这些系统沟通,共同做好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未列入申报名单的省份,2007年不再申报水产、农机化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

除上述确定的省级项目主管单位外,我部暂不接受其他从事农技推广服务工作的组织申报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

五、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申报条件组织对项目具体承担单位的筛选和审核,编制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2,须认真阅读“填写说明”),以农业部门正式文件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审核。

(二)2007年度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采取电子申报和纸质文件申报两种方式。

电子申报包括:项目申报登记表(附件3-1)和网站申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填写项目申报登记表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sunxy8@agri.gov.cn。网站申报的内容略有改动(详见网站),网站地址为:http://jgs.agri.gov.cn:8001/manage

纸质文件申报包括:省级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县级项目单位的申报文件和项目申报书。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财(计财)字文件,将纸质文件寄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司各一份,同时抄报财政部。

请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账号随文同时报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项目牵头任务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分管体系建设工作和分管农技推广工作的领导汇报,并主动做好与本级农技推广机构的沟通。

联系人:农业部经管司 孙秀艳

联系电话:64193176 传真:6419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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