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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28号
  • 【发布日期】2006-09-10
  • 【生效日期】2006-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晋政发〔2006〕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已于2006年8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日


“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采用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指导、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各市、县的发展水平和工作业绩,取代过去长期使用几个主要经济指标指导评估的做法及模式。为贯彻落实报告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评价的目的和原则
新的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人民生活五个方面共44项指标(见附件1),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符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可操作性,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一大亮点。按照新的指标体系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统筹城市与农村、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城市与农村、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的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坚持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发展成果的原则,通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民生重大问题,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体现综合考核评价的目的;
(四)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突出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实绩,体现考核评价工作的前瞻性和导向性;
(五)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注重考核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引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二、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
考核评价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统计调查任务重、难度大。为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以牛仁亮副省长任组长的山西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全省考核评价领导组)及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领导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负责组织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指导、督促、检查全省的考核评价工作,对各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市上报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并统一进行标准化处理,严格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计算考核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三、考核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省考核评价的对象分三个层次,即省本级、11个市和119个县(市、区)。具体内容包括:
(一)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综合反映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用于从全省总体上分析把握与“十一五”规划目标的距离。
(二)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和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综合反映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差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综合反映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工作业绩的大小,用于各市之间的综合比较。
(三)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和各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综合反映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工作业绩的大小。
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主要采用指数法,使用指标体系的全部44项指标;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和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主要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使用除“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以外的全部指标(具体评价办法见附件3);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和各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主要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结合县级工作实际,对考核评价指标适当缩减,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审定后执行。
省考核评价工作每半年上报、公布一次省、市两级主要指标进度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省、市、县三级的综合评价。对省本级及11个市的评价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体现政府工作的导向性;对119个县(市、区)的评价结果供省领导参考使用。
四、考核评价的资料来源
省、市两级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主要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具体分解见附件4)。
县级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对于能够通过现有机构、渠道取得的数据,由原承担统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完成相应的统计调查任务。对于尚未建立统计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在省直各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相应的统计调查任务。
省统计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建立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承担部门和上报时间,逐步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省委、省人民政府实施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对考核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通过考核评价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科学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现有的统计体系,还难以满足新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将专门发文,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工作基础,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进而推动部门业务管理工作。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解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按时、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同时,各部门之间、省、市、县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省和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按需要从2006年―2010年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级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省统计局统一协调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直接关系考核评价工作的成败。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各地、各部门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提供的考核评价数据的质量负总责。统计部门要围绕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检查、核实和监督。整合统计资源,加强考核评价工作力量,在省统计局和11个省辖市组建统计调查监测中心,负责考核评价与数据的质量监控等工作,确保数出有据。同时,省监察委员会对考核评价工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五)实行考核评价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均应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以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考核评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考核评价数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核实职责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进度
(一)2006年3月至5月,开展部门和市、县调研,成立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分解、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二)2006年6月至8月,制定考核评价办法,使用近两年的统计数据对考核评价方法进行模拟试算,广泛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2006年9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建立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理顺数据搜集和报送渠道。
(四)2006年10月,正式布置调查任务。
(五)2007年3月底前,完成省、市两级2006年度数据处理任务,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六)2007年4月底前,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2006年考核评价结果。
(七)从2007年开始,每年4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每半年上报、公布一次主要考核评价指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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