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商办贸函[2006]152号
- 【发布日期】2006-09-13
- 【生效日期】2006-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办贸函[2006]152号)
为规范我部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的验收管理工作,统一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根据《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规发〔2005〕50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6〕7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验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对象、方式
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验收对象:经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的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包括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溯体系项目。
验收方式:根据项目申请单位的验收申请,在项目完成后,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验收。2006年度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将不予拨付资助资金,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地方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中央单位(中央企业及全国性出口行业组织,下同)执行完毕的项目,由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组织验收。
二、验收材料及标准
验收应当采取综合考查、分项评定的办法,严格对照各申请单位在2006年10月31日前向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提交填写的《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一)和《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二)的有关内容进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验收项目的完成和投入使用时间。
(二)申请验收单位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两年在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项目费用支付凭证,以及项目支出、自有配套资金情况。
(四)其他内容
1.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还须验收:
(1)设立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的行业必须是本地区优势产业。
(2)设立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申请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签署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能够为本地区轻纺行业50家以上、农产品行业20家以上的出口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3)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并具备一定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等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如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及集成技术等技术设备及软件系统、实验室、化学分析室、检验检测设备质量控制及检测设备等,能够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公共服务。
(4) 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优惠服务协议的执行效果。
2. 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还须验收:
(1)建立种植、养殖、加工各环节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证明材料。
(2)农产品出口基地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合作协议。
(3) 如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注册或备案,需验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注册或备案的种植、养殖、加工基地证明材料。
(4) 监控系统设备购置发票或进口合同、关单。
(5) 如自有实验室,需验收实验室的基础建设费用证明材料,如相关仪器、设备、试剂、标准品等的购置发票或进口合同、关单。
(6)如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产品和体系认证(主要包括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BRC[全球食品标准]、IFS[国际食品供应商标准]、MPS[花卉]等认证形式)、有机认证,需验收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费用发票、有机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验收的申请与程序
(一)验收申请
经商务部审定项目的申请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于2007年1月10日前向相应的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三)以及相关材料。
(二)验收组织
验收组织单位应成立验收专家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专家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验收负责人由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财务管理人员、农轻纺产品行业内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参加验收的技术专家应当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
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察看、分项评定、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验收,3个工作日内得出验收结论,并在《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字样。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各地在所有项目验收结束后,形成《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四),总结本地验收情况,说明每个项目验收结论,并于2007年2月20日前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备案。验收专家对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予以注明。
申请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验收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组织专家复查,及时做出复查结论。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还将视情况对各地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组织重新验收:
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单位有行贿行为的;验收专家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验收程序,可能影响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
附件一: 《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二: 《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附件三: 《2006年度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四: 《2006年度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报告》
商 务 部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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