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税总发〔2015〕75号
- 【发布日期】2015-05-21
- 【生效日期】2015-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税总发〔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涉税中介服务作为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前还存在个别税务机关、少数税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牟取利益,少数涉税中介通过利益输送拉拢税务人员、利用关系违规干预税收执法的问题,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扰乱了税收正常秩序。为落实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中介服务监管的要求,《公务员法》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落实三项制度
(一)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栏中,按要求填报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经劝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依规进行处理;
(三)职后从业限制制度。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三、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举报、信访或检查中发现税务人员或上级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各单位负责同志发现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9〕48号)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坚决予以撤销并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涉税中介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考评机制,引导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严查违规干预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税务人员同涉税中介机构的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明确工作重点和整顿清理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彻底斩断税务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
(二)内外并重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人事、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三)接本通知后,县以上税务机关应由一把手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理小组对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开展自查。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自查与抽查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各省税务机关应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的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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