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卫生厅
- 【发布文号】鄂卫发〔2006〕66号
- 【发布日期】2006-09-14
- 【生效日期】2006-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卫生收费工作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卫生收费工作管理的通知
(鄂卫发〔2006〕6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卫生局: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和国家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农民负担有反弹苗头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支农惠农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精神,推进卫生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涉农医疗卫生收费行为监管,有必要重申各项收费纪律和要求,以预防卫生领域涉农违规违纪收费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从1990年开始的,今年又全面取消了农业税,涉农收费已成为现阶段农民负担的重点和难点,如何解决好“免了税、涨了费”问题,党和政府非常关注,也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和领会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努力从自身做起,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涉农医疗卫生收费合法、合理。
二、依法办事,规范行为
结合卫生部门实际,涉农收费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切实缓解农民“看病贵”问题,二是加强卫生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2006年是我省规范和调整后的新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的第一年,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规范”的学习和宣传,确保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同物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医疗服务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维护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特别是医疗服务收费公开制度。通过电子屏幕、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等,严格执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门诊费用查询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收执罚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尤其收费对象是针对个体的以及实行优惠收费政策的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对年人平纯收入在625元以下的农民和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患者,按规定减半收取鉴定费(详见鄂价费〔2003〕109号);预防接种劳务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计划免疫药品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接种单位接种计划免疫药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详见鄂价农工〔2005〕101号,计划免疫药品即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新生儿用乙型肝炎疫苗)。此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卫生收费项目有: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含健康证、培训证等工本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医疗机构登记费、医疗机构校验费等(详见鄂财综发〔2006〕6号)。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这些惠农政策。
三、加强领导和管理,接受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涉农医疗卫生服务收费工作的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工作有制度,事事抓落实,切实强化涉农医疗卫生服务收费工作的监管。省卫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明查暗访,追踪举报线索,对违反农民减负政策的医疗卫生服务收费,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退赔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要加强辖区内农民反映医疗卫生服务收费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以不侵犯农民利益为前提,不允许违背村民意愿向农民进行非法集资和摊派。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单位自身的收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对于收费行为要以确保提供到位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前提,严禁只收费不提供对应服务或管理的行为,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标准收费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卫生厅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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