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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受理沈阳水泵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6〕121号
  • 【发布日期】2006-09-18
  • 【生效日期】2006-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受理沈阳水泵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受理沈阳水泵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6〕121号)




沈阳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沈泵〔股〕字第(2006)30号)及《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沈泵〔股〕字第(2006)31号)收悉。经初审,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你单位的申请,并立项审查。

经我局研究,决定由苏州核安全中心作为主审单位承担你单位申请的技术审查,负责审评申请文件、提出审评问题、编写资格申请评价报告,并参加我局组织的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工作。

许可证管理项目联系人:

段红卫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司核设备处

电话:(010)66556368

传真:(010)66556366

主审单位负责人:

陈徐坤 苏州核安全中心

电话:(0512)68602612

传真:(0512)68282224

在技术审查过程中,你单位不得与苏州核安全中心有任何经济往来,否则我局将终止你单位的资格申请审查工作。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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