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67号
- 【发布日期】2007-07-19
- 【生效日期】2007-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6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严格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实施准备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条例》是我国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是对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做好《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宣传教育,积极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全面正确地实施《条例》,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条例》的实施准备工作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宣传教育,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制定宣传计划,重点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实施范围和重要意义等方面,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要通过各种渠道引导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学会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运用《条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三、积极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信息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政务公开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按《条例》要求,抓紧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要将《条例》的要求贯穿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中,对正在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进行逐项审核,在明确合法授权依据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省直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目录规范文本,制定系统内统一的目录规范文本,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于11月底前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情况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完善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为《条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结合贯彻落实《条例》的需要,建立政务公开联系点,在联系点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规范性文本,统一本地区本系统制度规定,逐步形成政务公开的制度体系,为《条例》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五、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性工作。二是要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建设。我省在省、地、县三级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今后要进一步完善文件报送、管理和查询等各项制度,使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平台,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三是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力度,使之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为群众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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