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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6]41号
  • 【发布日期】2006-09-20
  • 【生效日期】2006-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6]41号)




为优化我市能源利用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让市民早日用上清洁高效、安全环保的天然气,我市将逐步对现有管道燃气用户实施天然气置换。现就置换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起,我市将分期、分片进行天然气置换工作。现有管道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须经改造或更新后才能使用天然气。

二、各燃气企业应提前15天将具体置换时间、注意事项等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各管道燃气用户应在置换当日留人配合置换工作。

三、每个居民用户置换时可享受由燃气企业提供的一台燃气灶具和一台燃气热水器的免费改造或更新补助,超出限额部分的燃气器具的改造费用由燃气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居民用户的改造费用和更新补助由燃气企业自行解决。

四、非居民用户的燃气器具由用户委托相关企业按国家有关标准自费改造或更新。

五、下列燃气器具必须进行更新,不得改造:

(一)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如直排式热水器等;

(二)达到报废标准、燃烧工况严重恶化、外观严重变形或零配件严重锈蚀无法实施改造的;

(三)燃气器具生产厂商已停产、且其零配件不具备通用性的。

六、燃气企业不得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用户通气、点火。

七、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置换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的开展。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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