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6〕118号
- 【发布日期】2006-09-21
- 【生效日期】2006-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
(汕府〔2006〕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径,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的前提条件,也是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基本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条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凡未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不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建设项目用地,除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之前,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对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是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是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明确管理权限,落实预审责任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分类预审。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审。
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域和审批机关的不同,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权限具体如下:
(一)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预审,其中属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预审;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二)南澳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属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南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并将预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属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南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或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汕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管理过渡期内,澄海、潮阳、潮南区的用地预审管理权限,参照第(二)点的相关规定办理;市管理过渡期结束后,澄海、潮阳、潮南三区的预审管理权限原则上按照第(一)点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预审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或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内容及时限
(一)预审程序
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备案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初步选址方案;
5、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预审内容
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拟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
5、属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审时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正式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预审并出具初审(审查)或预审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初审(审查)或预审意见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已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权人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本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凡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尚未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都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否则,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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