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6〕121号
- 【发布日期】2006-09-29
- 【生效日期】2006-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金平、龙湖、濠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金平、龙湖、濠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2006〕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汕府〔2004〕49号)有关规定,现就金平、龙湖、濠 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办理程序、有关税费等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下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通过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5、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理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一个窗口对外收件,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鉴证确认手续,并会知市财政局、地税局计核并收取应(免)纳税款。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税费问题
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方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目前省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需收取有关税费的收费标准未出台之前,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关收费规定执行,即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契税、土地增值收益(土地转让增值的)、营业税、附加税及土地权属登记费。其中,土地交易服务费、土地权属登记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取;契税、土地增值收益、营业税及附加税分别由市财政局、地税局按规定征收。
四、澄海、潮阳、潮南区及南澳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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