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13号
- 【发布日期】2006-12-21
- 【生效日期】2006-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围海造陆防潮工程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围海造陆防潮工程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113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围海造陆防潮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我市围海造陆防潮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我市地处渤海湾西岸,海岸线总长153.3公里,由于沿海地势平坦,属淤泥质海岸,历史上曾多次受到风暴潮的侵袭,给滨海地区带来灾害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目前,天津滨海新区已纳入全国总体发展战略布局,正在加快开发开放的步伐,合理开发滩涂、围海造陆开发土地资源,是缓解滨海新区用地紧张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规划,天津港、临港产业区和海滨休闲旅游区等区域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围海造陆工程。随着陆域面积逐步向滩涂深处延伸,防潮抗灾问题日显突出。为了给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确保围海造陆区域建设项目防潮达标和滨海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围海造陆项目实施防潮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围海造陆工程的项目,必须实施防潮工程建设,并在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关于该项目防潮工程建设的审查意见。
二、围海造陆防潮工程的建设,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新建海挡与已建海挡间应做好衔接,以确保防潮工程完整封闭,达到御潮效果。
三、围海造陆防潮工程的建设资金,按照谁开发、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围海造陆工程的投资方承担。
四、围海造陆防潮工程应与围海造陆工程有机衔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围海造陆防潮工程的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
五、围海造陆工程的业主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或建设的前期阶段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防潮工程建设标准及采取的结构形式,在建设阶段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按批准的防潮工程建设内容实施。
六、围海造陆防潮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实行全市统一管理与企业自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的海挡工程依法实施管理维护,企业自保段由企业自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确保企业自保段防潮达标。
天津市水利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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