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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核设备制造资格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6〕75号
  • 【发布日期】2006-11-30
  • 【生效日期】2006-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核设备制造资格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核设备制造资格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6〕75号)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确认核设备制造资格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所承担的岭澳二期主泵泵壳加工是属于法国热蒙公司主泵产品的分包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规定,该主泵属于国外进口设备,且由国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制造,目前不需要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但是,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对进口核承压设备进行核安全监督”的管理规定,我局将对主泵制造进行监督。你公司作为热蒙公司的分包商,应执行国家核安全法规,接受我局的核安全监管。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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