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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停止张家港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6〕130号
  • 【发布日期】2006-09-30
  • 【生效日期】2006-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停止张家港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停止张家港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6〕130号)




张家港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1000MWe压水堆、200MWe低温堆、10MWe高温堆核安全二、三级压力容器、热交换器及其支撑的制造许可证申请(张化机字2005第(04)号)。我局受理并指定苏州核安全中心作为主审单位审查你公司的申请文件。

主审单位根据我局认可的审查工作计划,于2005年7月提出第一批审评问题单(Q1),你公司于2005年10月提交了第一批审评问题回答单,并于11月提交了模拟件制造工艺方案;主审单位于2005年11月向你公司提出对模拟件制造工艺方案进行完善,而你公司一直没有答复。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于2006年9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张家港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及时回复审评问题的通知》(NNSA-DNC-117/2006),要求你公司在一周之内给予答复,而你公司至今没有回复。

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决定,停止对你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工作。根据核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你公司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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