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 【发布文号】科工计[2006]1177号
- 【发布日期】2006-10-01
- 【生效日期】2006-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防科工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科工计[2006]1177号)
委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文件精神,落实委属高校投资自主权,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
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工委所属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属高校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下列建设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予以核准:
(一)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
(二)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军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核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国防科工委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国防科工委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投资规模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现有条件及新增条件需求情况;
(五)资金筹措方式、资金能力分析;
(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
第六条 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国防科工委正式受理。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自行审查、委托咨询机构评估或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国防科工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国防科工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文件是进行建设项目过程监管、绩效评价的依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定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核准建设项目由委属高校组织验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应报国防科工委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已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停止建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委属高校不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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