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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86号
  •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3
  • 【生效日期】2007-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86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86号




近期,格鲁吉亚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其境内连续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格鲁吉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格鲁吉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从格鲁吉亚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7年5月25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格鲁吉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5月25日前启运的来自格鲁吉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格鲁吉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格鲁吉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格鲁吉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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