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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6]47号
  • 【发布日期】2006-10-10
  • 【生效日期】2006-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

(穗府[2006]47号)




为革除丧葬陋习,搞好城市环境卫生,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提倡文明办丧事,维护城市容貌,禁止在道路、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

二、民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文明办丧事。对于到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办丧事的单位、个人和送殡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向其派发文明办丧事的宣传单。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行为的监管。对于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办丧事的单位、个人和送殡车辆的驾驶人员,应责令其改正和清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拒不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出租送殡车辆的单位,应事先要求承租人不得在车辆上向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送殡车辆出租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交通、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有关执法单位应加强相互协作,共同对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行为做好监管工作。

六、对于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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