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
  • 【发布日期】2008-12-25
  • 【生效日期】2008-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常驻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等国宾团随行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境地海关凭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和器材清单办理手续。国宾代表团访问结束后,随行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

三、外国短期来华采访记者携采访器材暂时进境,如邀请单位经海关认可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邀请单位担保函、器材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如邀请单位不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或外国记者无邀请单位自行来华采访,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经海关认可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器材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海关据以办理相关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或保证金结案手续。

四、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