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11
- 【生效日期】2006-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关于启用草原监理徽标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启用草原监理徽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监理(监测)站(所、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监理站:
为进一步规范草原监理工作,树立草原监理机构的权威形象,设计和使用统一的草原监理徽标十分必要。为此,中心于2005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集草原监理徽标的设计方案,得到了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草原监理机构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共收到来自全国1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征设计作品113 件。经评委会评审,最终筛选出入围作品 10 件,其中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陈楠教授设计的徽标作品从应征设计作品中脱颖而出,入选为中国草原监理徽标。
该图案由红、蓝、绿、金、黑、白六种颜色组成,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和可辨性,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寓意:一是徽标的外形为盾形,体现出草原监督管理和执法的含义;二是盾形上方的五星与红色背景,体现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与庄严;三是中国草原监理的中英文字样居于整体标志的中间,体现了严谨、醒目、易于识别的设计原则;四是中国草原监理字样下方,采用归纳的方式通过色彩表现了草原和蓝天,突出了草原监理的主题。
本徽标的使用主体仅限于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各地在交通工具上喷绘徽标或在开展宣传工作中使用徽标时,可根据需要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改变徽标的结构和色彩。
现将草原监理徽标的设计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严肃执法、利于宣传的原则在开展草原监理工作中规范使用。草原监理徽标的电子版通过附件下载。各地在实际使用徽标过程中,如果有好的想法和建议,可与我中心草原监理处联系。
联 系 人:韩丰泽
联系电话:010―64191709
电子信箱:hanfzxn@yahoo.com.cn
附件1:草原监理徽标JPG文件格式
附件2:草原监理徽标AI文件格式CDR文件格式
农业部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