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民政厅
- 【发布文号】浙农专发〔2006〕120号
- 【发布日期】2006-09-06
- 【生效日期】2006-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国有农场社区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国有农场社区建设的意见
(浙农专发〔2006〕120号)
各市、县农业局、民政局:
国有农场社区是伴随着国有农场的建立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主要是指聚居在国有农场区域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和子女及外来人员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国有农场社区建设是农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新的发展时期所面临的一项全新任务,尤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更显迫切。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国有农场社区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国有农场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现就推进国有农场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国有农场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有农场社区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打造“平安农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国有农场从传统社区向现代社区转变,不断提高农场职工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国有农场改革的不断深化,经营机制的进一步转换,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基本剥离,职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农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要求愈来愈迫切。推动国有农场社区建设,有利于提高农场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促进农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场民,理顺关系、管理有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社区建设。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的农场新型社区,理顺社区管理体制,逐步纳入当地城镇社区管理的组织指导体系。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农场社区建设内容,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农场职工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充分利用农场社区资源,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体育事业,不断提高农场居民的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努力把国有农场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治安良好、关系和谐的现代农场新社区。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国有农场社区体制改革。各地要根据农场的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以及本地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农场社区建设。规模较大,人口较多、具备条件的农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单独组建社区居委会。规模不大、人口不多、紧靠城镇社区的农场,应商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就近的社区居委会管理。暂时没有条件单独设置社区居委会或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农场,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社区化服务。
(二)大力加强国有农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落实浙政办发〔2005〕96号文件精神,依据城乡一体化规划统筹考虑,将国有农场的社区建设与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千万农民饮用水”“乡村康庄”、“万里清水河道”等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农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农场职工生活条件。同时,切实解决农场社区的办公服务用房,不断完善社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单独组建的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做到有“六室”,即有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室、卫生服务室、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信息服务室和农场居民议事室。
(三)努力优化国有农场社区生活环境。按照资源节约、环境良好、城乡一体和创造较好人居环境的要求,搞好国有农场生活区的规划建设,对现有布局分散的农场居住小区和职工居住点进行适当整合与改造;加大农场居民生活区环境的治理,美化生活区。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生态家园建设,全面治理国有农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努力使国有农场社区在居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基础上,完善对国有农场居民生产、生活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有序、场容整洁、生活舒适的现代新型社区。
(四)着力提升国有农场社区公共服务水平。针对城郊规模较大,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国有农场,重点抓好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开展面向社区范围内各类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开展面向失业人员再就业及职工子女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有专人负责社区医疗卫生、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宣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五)加强国有农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针对部分农场居住相对集中,外来人员多,人口流动性大,有的农场地处偏僻等特点,农场和社区居委会要切实加强社区治保委、物业保安和群防群治队伍等社区综治队伍建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规范和维护社区生活秩序,营造安定祥和社会环境。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等工作机制,畅通民情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农场居民反映的问题,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睦,人际和谐。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加强领导,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国有农场社区建设。各级农场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农场要充分认识推进农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迫切需要,把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建设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认真规范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举,把农场居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人选进社区领导班子,建立健全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夯实社区的组织基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