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保总局
  • 【发布文号】环科函〔2006〕71号
  • 【发布日期】2006-10-12
  • 【生效日期】2006-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科函〔2006〕71号)




各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适应环境保护实行历史性转变的需要,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规范对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我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使《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保证标准的质量,实现“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目标,现就实施《办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在相关工作中予以落实。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对标准重要性和标准制修订计划严肃性的认识,将标准制修订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对待,并严格按照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为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从人员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保证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需要,为标准制修订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保证项目经费专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四、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标准编制组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保证标准工作的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五、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工作周期应控制在二年以内,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请下达计划时间较长但仍未完成项目工作的单位,认真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整改措施,转变软弱涣散的工作状态,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步伐。2002年及以前下达的计划项目,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2003年以后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也应加紧开展工作,尽快完成工作任务。

六、《办法》及目前各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工作动态信息,均已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的环境保护标准网页上公布,不另行印发,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查阅,网址:www.sepa.gov.cn/tech/hjbz/。

国家环保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