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中宣部、科技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联合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中宣部、科技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食药监管局、认监委、标准委、全国供销总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23
- 【生效日期】2006-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中宣部、科技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联合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活动的通知
商务部、中宣部、科技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联合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宣传、科技、财政、铁路、交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供销合作社,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商务部、中宣部、科技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全国供销总社13部门决定联合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绿工程下乡”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当前,广大农村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一方面,由于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缺乏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食品质量鉴别及安全消费等有关知识,致使部分上市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仍然超标,从源头防止农产品污染任务繁重。另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偏低,食品消费主要是价格优先,加之农村市场是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一些农民购买食品既不查验相关证照,又不索要销售发票,致使一些“三无”食品、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以及被城市市场拒之门外的食品流向农村市场,食品卫生质量存在严重隐患。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已是当务之急。
三绿工程是科学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种管理方法创新。它运用需求决定供给的理论,先从提倡绿色消费抓起,然后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从而引导绿色生产,最终实现对食品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推进“三绿工程下乡”,一方面通过严把市场准入关口,能有效防止不卫生安全食品进入市场,大幅提高上市食品的卫生质量安全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宣传,有利于普及食品安全和科学种植养殖等知识,引导农民进行绿色生产和安全消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各地商务、宣传、科技、财政、铁道、交通、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管、供销等部门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推进“三绿工程下乡”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紧紧围绕 “三绿工程下乡”主题,扎实开展“三绿工程宣传月”活动。
“三绿工程宣传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效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在已采取的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三绿工程宣传月”活动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工作;要紧紧围绕推进“三绿工程下乡”这个主题,在11月20日―12月20日期间开展一次大规模的“三绿工程宣传月”活动,以从源头防治农产品污染、积极推动良好农业规范(GAP)实施、发展有机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引导农民安全消费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宣传月活动的积极性;要结合农村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逢集日”现场咨询、农村骨干专题培训、农业实用技术推广、政府工作部署、新闻媒体宣传、名优产品展示等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系统宣传三绿工程的理念和食品安全、农业生产、安全消费等有关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生产优质品牌农产品的意识和科学鉴别、选购食品等技能,形成不生产加工、不贩卖销售、不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三绿工程及各地开展活动的有关情况,在政府与群众、城市与农村、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架起连心梁;要加强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知识普及,指导和引导农民学会购买食品时要查看食品经营证照、索要发票及相关票据,发现问题食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加强自我保护的自觉意识和能力。
三、集中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为广大农民创建放心购物、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
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是净化农村食品市场、保障农民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加强县、乡镇、村商业网点建设,大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重点改造和发展现有零售网点,建立适合农民生活生产的便民店,推动连锁经营,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村安全消费零售网络。同时,要在春节前夕组织农村食品流通企业集中开展一次清仓查库活动,重点清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包装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认证标志等情况,清查方式以企业自查与政府部门抽查相结合,对清查出的卫生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要督促依法进行销毁,不得上市销售。各地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餐饮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类食品批发部、集贸市场和个体商贩及小食品店、小作坊等,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执法检查时要做到“六查六看”:一是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出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二是查进货发票,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三是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四是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五是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行为;六是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制度是否健全。
四、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带动优质农产品进城,促进农民增收。
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是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的有效途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大力组织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龙头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为优质农产品进城提供快捷通道;要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供需企业网上直供平台,鼓励农村连锁超市、大型消费单位与品牌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网上直供关系,进一步拓宽优质农产品的销售渠道;要认真贯彻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373号),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建设工作,促进鲜活农产品跨地区流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进城线路,清除城乡流通壁垒;要重视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支持鼓励发展流通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纪队伍培育培训和业务指导,为农村经纪人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使其更好地为农产品流通服务。
五、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三绿工程下乡取得实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推进“三绿工程下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周密安排,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认真做好三绿工程下乡的各项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到活动中来;建立与农民沟通对话机制,随时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消费安全问题,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加大对改善农村食品流通安全状况的投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确保三绿工程下乡取得实效。
“三绿工程下乡”各项活动结束后,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将对有关工作进行总结,对精心组织并切实取得实效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总结“三绿工程下乡”活动,并将总结材料于2006年12月底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颜金华 王晓飞
电话:010-85226372 85226350 传真:010-65252187
E-mail: jiancechu @ mofcom.gov.cn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