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94号
- 【发布日期】2006-10-24
- 【生效日期】2006-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清欠工作目标,我市提前完成了清理历年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两大任务。为防止建设领域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查
(一)发展改革及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属于市或区县财政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属于银行贷款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文件;属于自筹资金的项目,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监管制度。严禁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对属于财政投资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政府投资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同比拨付。自筹资金未落实或不到位的,财政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减少直至停止拨付财政资金,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收回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
二、强化工程合同及履约监管
(一)凡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发包的工程,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订立承发包合同。双方订立的承发包合同必须就工程进度计量、工程款拨付、数额和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对约定不明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合同备案。
采用BT、BOT、BOOT、BOO建设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投资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明示,并列出需投资数额、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该类工程合同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二)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的,应当先签订分包合同后再施工。分包合同签订5日内,由总承包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禁止分公司或项目部等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禁止使用无资质包工队伍。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垫资,劳务分包款必须按月足额拨付。
(三)禁止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单位不得继续施工。对违规垫资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可撤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记入信用档案。对违规垫资的施工企业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后果的,限制其参加新项目投标。
(四)严格执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通过质量验收后30日内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结算审查。项目未完成结算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整体工程验收。
(五)建立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制度。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7日内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由合同管理部门发放备案证明。对不能提供工程结算备案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禁止项目投入使用。住宅项目不予颁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延期入住造成的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三、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
(一)所有在津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必须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卡”,严格落实“月支付、季结算”制度。每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每季度末要按照实际工效工资全额支付剩余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工资预储账户的监督指导,开户行应每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施工企业工资预储账户的运行情况。
(二)劳务用工企业应按施工项目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进场日期、退场日期、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实际完成工作量、应付劳动报酬等内容。企业按月和季度结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与农民工办理签收手续。工资支付表由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存档,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销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未按要求编制工资支付表,隐瞒事实真相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严格实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颁布施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50号)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件。劳务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10日内,必须与农民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时、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的检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因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包工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向包工负责人直接支付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因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对违法违规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建设、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进一步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劳务企业管理。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加强劳务队长培训和资格管理。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队长作为主要责任人,要坚决落实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继续推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制度。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05〕74号)要求,推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应尽快全面实施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分包支付担保应提供金融担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对担保函一并进行备案。
(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开发商、建筑业企业和相关企业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将企业信用管理与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三)建立对违规拖欠企业的公示制度。对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列为重点监督单位,对不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和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在媒体予以曝光,并将企业拖欠工程款的不良信用行为告知企业的贷款银行,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对存在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暂停投标资格,限制承揽新项目。
五、建立全市清欠联动机制
(一)建立全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协调处理机制。市建委作为全市防止产生新拖欠问题的主管部门,设立全市拖欠投诉举报中心,统一公布举报电话,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市建设、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规划、工商、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系统都要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不及时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和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限制措施。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贻误清欠工作和不认真履行清欠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企业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增强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也要共同为解决拖欠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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