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调度〔2006〕227号
- 【发布日期】2006-10-25
- 【生效日期】2006-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调度〔2006〕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全面统计中央企业伤亡事故情况,科学分析、预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促进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现就加强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充分认识加强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伤亡事故统计是安全生产重要的基础工作,做好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全面、科学的信息支持,是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加强领导,落实统计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中央企业的伤亡事故。
二、 明确统计范围,全面统计中央企业伤亡事故
凡是中央独资企业、中央控股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占股份在50%以上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以交通运输业为主的企业发生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事故)都要统计在中央企业伤亡事故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内中央企业出资人状况及股本结构等有关情况,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和事故调查中要认真查清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范围,全面统计报送中央企业伤亡事故。
三、 按照属地化原则,逐级统计报送中央企业伤亡事故
中央企业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水上交通、民航飞行事故除外),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统计在本地区伤亡事故中(其中,建筑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事故单位为分承包企业)。各中央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中央企业伤亡事故。
四、 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报送中央企业伤亡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规定的统计内容和要求及时报送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做到事故时间、地点、单位准确,事故基本情况清楚和完整。凡属中央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在事故统计卡片“主管部门”选项中明确填写“中央所属”。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实行月报制度,各中央企业要在每月5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上月伤亡事故明细报表;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报送本地区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五、 严格认定和统计中央企业伤亡事故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伤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刑事案件除外),必须进行统计。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认定。明显属于生产安全范围的中央企业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统计报送;属于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的,要有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认定。对一时难以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调查组认定后及时统计补报。
六、 要依法统计和报送中央企业伤亡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准确统计中央企业伤亡事故,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和迟报事故,对违法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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