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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27
  • 【生效日期】2006-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的协调发展,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指出“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文化发展的重要阶段,提出了未来五年文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任务目标,是“十一五”时期指导我国文化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切实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和工作部署,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各文博单位和广大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纲要》内容,深刻领会《纲要》精神,充分把握《纲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把认识统一到《纲要》精神上来,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要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突出问题,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对国家、民族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保护文物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文物保护领域,推进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化进程,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加紧完善《国家文物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紧密围绕《纲要》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发展目标,确定我国文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发展改革的思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纲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十一五”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围绕制约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调研,围绕关系文物保护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创新意识和理论、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国际先进的文物保护理论与实践等进行调研,为指导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理论支撑和实践支持。

五、突出重点,兼顾大局,加强重要文物的保护。开展全国文物普查,加大重要革命历史文物的收集、整理和重点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推进博物馆建设,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提高文物保护科技含量。认真完成《纲要》中提出的文化遗产保护各项任务,着力做好文物保护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使我国文物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文物保护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六、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展示和宣传,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各地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主题纪念日,大力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宣传展示活动。充分利用各地文化遗产资源,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优化博物馆品类结构和网络布局,完善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博物馆展示宣传和服务水平,重点面向广大农村和基层群众提供更为丰富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七、正确引导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大力推动中国文化遗产题材相关衍生产品的创作和开发。推动并实施具有引导性和带动性的文化遗产题材文化产业示范项目。借助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服务于国家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外交和维护文化安全的需要。

八、加强与有关部委的沟通合作,不断完善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经济政策和相关政策,大力争取有关部委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落实《纲要》精神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掀起学习贯彻《纲要》精神的高潮。我局将不断加强对《纲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国家文物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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