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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6]34号
  • 【发布日期】2006-10-30
  • 【生效日期】2006-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闽政[2006]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农改〔2006〕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意,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现将《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国有农场改革是中央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和新农村建设大局。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在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要全面完成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投入等相关配套措施,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协调,及时化解矛盾;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农工负担监督机制,有效治理各种乱收费,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合理核定农工负担,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按隶属关系,省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参考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范围和标准就高不就低。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国有农场情况复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各地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全省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全面落实取消国有农场农业税、特产税政策,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工负担明显减轻。二是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国有农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农场和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省国有农场(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国有良种场、园艺场、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苗圃场、自然保护区、国有牧渔盐场等,下同),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并由场内职工承包土地、交纳土地承包费的,均纳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确保改革不留死角。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特产税政策。我省2005年已全面取消农业税、特产税,省财政对县(市、区)安排了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凡土地承包费中包含原由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特产税,国有农场应通过相应调减承包基数,将取消农业税、特产税的好处落实到农工身上。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凡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2006年已经收取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要切实做好向农工退还的准备工作,在今年年底前以农工接受的方式全部退还给农工。

(三)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坚持国有农场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税费改革后,国有农场与农场内部农工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向承包农业用地职工的收费,原则上限定为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农场管理费和职工自身受益开支。同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国有农场对农工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不得随意、强行收回重新发包。农场职工要增强权益保护意识,享受的补助应当优先用于交纳或补交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闽委办〔2003〕70号),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涉及农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国有农场向农工提供生产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场内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确属必要的筹资筹劳,可以参照《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履行民主程序,实行上限控制。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要根据农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并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合理确定,同时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备案。清理规范国有农场收费工作由省直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牵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实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

1.对国有农场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予以补助。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中央财政对国有农场转移支付补助办法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综合考虑农场实际减收和承包土地面积等因素,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测算转移支付补助。在省财政测算的限额内,由国有农场将免除的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落实到农户,并进行公示。按照隶属关系,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将经过公示的类似“乡镇五统筹”核减数逐场审核汇总后报省税改办,并由省财政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2.对国有农场“场带村”的行政村安排村级运转经费和农村“六大员”补助。除2005年已列入补助的部分农垦系统“场带村”外,将尚未列入补助范围的其他国有农场履行行政村职能的“场带村”予以村级运转经费补助和农村“六大员”补助。此外,对企业性质的国有农场予以农村“六大员”补助。

3.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直接核定到国有农场,按隶属关系划拨到同级财政,并纳入财政税改专户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划拨到农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二)加大对国有农场的投入。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计生、优抚、低保等惠农政策,要覆盖到所有国有农场;国有农场要建立健全农村“六大员”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今后中央、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惠农政策,凡适用于国有农场的,都应统筹考虑。

(三)全面完成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任务。近年来,我省开始实施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剥离改革,绝大部分国有农场的义务教育、医疗、公安等社会职能得到有效剥离,农场及农工负担明显减轻。各地、各部门要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为契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与社会职能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农工负担。

(四)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主管部门牵头,积极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采取整体嫁接、股份合作、联合兼并、托管经营、租赁拍卖等形式改制,促进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坚持政企分开,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促进国有农场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种支出,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用膨涨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作业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凡手册(明白卡)外的收费,农工有权拒付。对改革政策不落实、加重农工负担、引发农工上访的,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

四、切实加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项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领导,省税改办牵头组织实施。省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省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税费改革工作。市县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行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由市县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和税改办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领导和协调,明确财政、农业、林业、侨办等部门在改革中的分工的责任,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分为宣传发动、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根据本《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力量深入到国有农场,宣传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通过宣传做到三个明确,即:农场管理层要明确税费改革的重要性,主动抓好改革,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农场广大职工要明确税费改革是党和政府对农场和职工的殷切关怀,进一步调动生产积极性,促进农场在改革中加快发展;承包土地的农工要明确国有农场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同、农工与农民不同,税费改革后,农工既要减轻负担,又要履行应尽的义务。省市税改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对参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干部、职工进行培训,使之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掌握操作方法,确保改革方案落到实处。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工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国有农场上报的具体实施方案,必须提供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到农工的操作办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认真审核所辖国有农场的实施方案。属于省属的国有农场,由省直主管部门编制汇总改革方案;属于设区市以下的国有农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的汇总方案,并于2006年11月10日前将汇总方案及各国有农场实施方案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上报的改革方案,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到各国有农场。各国有农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向农场和农工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帮助农场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在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县、区自查的基础上,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2007年1月初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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