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70号
- 【发布日期】2006-11-01
- 【生效日期】2006-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闭煤矿矿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煤矿矿井目标及任务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煤矿”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内容,是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迫切需要和战略举措。为了如期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按照《通知》要求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深入分析整顿关闭煤矿矿井的有关问题,确定关闭重点和目标,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把关闭矿井工作做实做好。
按照国务院部署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底,我省煤矿总数要压减到2500个。今后,全省各地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都要按照这一既定目标安排部署,确保完成关井任务。
(二)阶段任务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把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并下达了各阶段的关井任务指标,我省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要按照这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全省已关闭煤矿矿井1156座,完成上级控制指标。
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关闭煤矿矿井500座,力争600座。已基本落实关闭煤矿矿井名单,正在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关闭煤矿矿井400座,力争500座。
二、关闭矿井类型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煤矿整顿关闭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存在以下16类情形之一的煤矿,要逐步予以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越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同一矿井发现2次越层越界的;
(五)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能保留一个矿井,其余必须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主要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非主要产煤县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的,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
(十二)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主要产煤县的矿井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不足100万吨的、非主要产煤县矿井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不足50万吨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关闭;
(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相关证照擅自生产的;
(十四)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五)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建设项目中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
三、关闭矿井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信心。煤矿整顿关闭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能否根本好转,关系到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能否实现,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能否得到真正保护。地方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消除危险源、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监管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落实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把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矿井。要加强监督指导,适时组织回头看和复查,解决遗留问题,保证关闭质量,防止死灰复燃,把整顿关闭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三)加强政策研究,妥善处理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在整合关闭煤矿矿井中,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属于非法违法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整合或执行新的规划而调整关闭的矿井,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补偿工作,处理好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善后事宜。既要实现整顿关闭煤矿矿井的目标,又要保持矿区安定,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煤矿矿井批准的煤炭资源储量,按照煤矿矿井的核定能力和资源回收率测算累计动用储量,反算出矿井允许的开采年限,对超过开采年限的矿井视同资源枯竭,依法吊证关闭。
(五)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整合后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
(六)要积极推进大矿兼并小矿和小矿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矿井再整合,以化解和减少煤矿矿井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矛盾,尽可能避免损失。
(七)切实完成好第二阶段关井任务。第二阶段的关闭对象,大部分是省煤炭资源整合有偿使用领导组下达各市的整合方案中确定关闭淘汰的矿井,另一部分是国有重点煤矿周边因超层越界、影响大矿安全而责令关闭的矿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按时关闭。
(八)各市、县要按照国家明确规定的16类关闭煤矿矿井,制订第三阶段关井计划,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任务,各市、县原则上应按照第二阶段期末矿井总数的15%统筹考虑,落实到具体煤矿矿井。
(九)及时公布关闭煤矿矿井名单,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有利于开展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舆论氛围。
(十)各部门在整顿关闭煤矿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按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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