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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6〕102号
  • 【发布日期】2006-11-01
  • 【生效日期】2006-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湖北省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鄂政办发〔2006〕10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一是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二是查处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的传销活动,以及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人员住宿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违法行为。三是惩处传销组织首要骨干分子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四是加强武汉、襄樊、随州、荆门、荆州、黄石、鄂州、黄冈、孝感等传销活动多发、复发地方的整治。
通过专项行动,使我省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重点地区传销反复、多发势头基本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外地参与传销和外省被骗到我省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认真排查案件线索,严厉打击各类传销行为。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认真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排查案件线索,锁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并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清剿,捣毁传销窝点,摧毁传销网络,查处传销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加强互联网监管,严查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等部门要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发现、追踪、调查、锁定网络传销网站,依法予以关闭或屏蔽,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的案件,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三)加强校园防范传销工作,阻止传销活动进入校园。教育、工商等部门要针对学生特点,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等宣传活动,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危害性及其惯用手法,提高广大学生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自觉抵制传销。严厉查处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好受骗参与传销学生的解救工作。
(四)加强房屋出租管理,控制传销活动场所。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出租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严厉处罚违法出租行为。对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防止流动人口聚居从事传销活动。
(五)加强直销企业管理,依法规范直销行为。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管理,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查处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及直销企业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团队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的行为。
(六)强化法制教育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采取公布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宣传车、张贴画等多种形式,揭露传销违法性质和欺诈本质,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110”和工商部门“12315”申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发现并查处传销活动。
(七)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传销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强化协作配合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将查禁传销工作纳入各地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良好态势。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上旬)。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行动措施,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全面进行部署。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的行动措施要抄送省工商局、省公安厅。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1月中旬-12月上旬)。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各级工商、公安部门于11月10-20日期间统一组织大规模的联合清剿行动,形成打击传销执法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舆论环境。
(三)巩固深化阶段(2006年12月中旬-2007年5月)。继续开展查禁传销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打、防、控”机制,形式长效监管,防止反弹。同时,由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组织重点检查。
(四)总结阶段(2007年6-8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并向省政府上报专项行动情况,迎接国务院检查。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由工商部门牵头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打击传销工作事关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和发展环境,事关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湖北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危害性以及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常抓不懈,确保抓出成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为主,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共同加强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妥善驱散、遣送传销人员。工商部门要依托“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加强对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管。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和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线索,快侦快破传销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务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督管理。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杜绝在校学生参与传销。民政部门要把预防、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查禁工作以及房屋出租的管理,并对传销受骗的困难群众进行救助。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税务部门要依法对传销组织者及其策划者的偷漏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毕业学生等弱势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侵害。财政部门要为查禁传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把握政策原则,做好分类处理工作。各地在查处传销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彻底捣毁其传销网络。对诱骗他人来我省非法聚集培训、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头目和骨干,要依法予以拘捕或治安处罚,并坚决取缔传销窝点。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大多数群众,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使其自觉停止传销活动,并予以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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