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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办理程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1-03
  • 【生效日期】2006-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办理程序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办理程序的通知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近日,陆续有企业咨询黏合剂、涂料、油漆等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现就有关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鉴此,各地可通知企业可按规定提交业务咨询函,确认所进(出)口产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并办理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或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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