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人函[2006]761号
- 【发布日期】2006-11-21
- 【生效日期】2006-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推荐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推荐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通知
(建办人函[2006]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扩大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实施规模,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建设行业有序转移,经商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我部决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向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推荐一批培训基地。请你们做好相关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各地推荐的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应符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农科教发[2004]4号)规定的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为国家级、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县(市),或建筑劳务主要输出地区。
(二)具备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场所、设备、师资等基础条件,具有培训工作经验和业绩。
(三)与相关建筑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四)培训工作特色明显,已形成一定建筑劳务品牌。
二、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由建设厅(建委)负责推荐。
(二)请各地建设厅(建委)按排名顺序填写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推荐表(附件一),并组织培训机构填写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登记表(附件二),于2006年12月30日前报送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三)各地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工作。要认真核实所推荐教育培训机构的有关情况,确保真实。
联 系 人: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陈 付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100
传 真:010-58934517
E-mail:chenfu@mail.cin.gov.cn
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推荐表、登记表可从中国建设人力资源网(www.mochr.com)下载。
附件:1、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推荐表
2、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