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101号
- 【发布日期】2008-11-27
- 【生效日期】2008-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一回路220V直流屏(含事故照明屏)修改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一回路220V直流屏(含事故照明屏)修改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101号)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核电厂一回路220V直流屏(含事故照明屏)修改申请的函》(秦核安函〔2008〕10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秦山核电厂一回路220V直流屏(含事故照明屏)修改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申请方案进行秦山核电厂一回路220V直流屏(含事故照明屏)修改,并保证新更换的设备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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