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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督察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明电〔2006〕16号
  • 【发布日期】2006-11-21
  • 【生效日期】2006-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督察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督察的通知

(明电〔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的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察组,于11月下旬起开展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督察。督察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内容

⒈贯彻落实国发〔2006〕15号文件和国务院“6.27”电视电话会议情况。

⒉贯彻落实安委〔2006〕4号文件的情况。

⒊各地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整改情况。

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⒌今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情况。

⒍公安消防部队队伍管理、执勤备战、灭火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

⒎公安消防部队“三基”工程建设情况。

二、督察方式

⒈听取被督察地区安委会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

⒉查阅有关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⒊对重点地区和单位以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三、督察地区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四川共10个省。

四、督察时间

2006年11月下旬至年底。各督察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⒈督察组所到地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被督察的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对照督察的主要内容认真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并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

⒉各督察组要适时向当地安委会通报督察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当场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察结束时,应向省安委会反馈督察意见。

⒊各督察组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督察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⒋这次未派督察组督察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督察内容自行组织督察,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专项督察地区及分组安排(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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