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6〕96号
- 【发布日期】2006-11-21
- 【生效日期】2006-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皖政〔2006〕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加强对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管理,对已实施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连续几年扶持的项目,根据上年绩效评估情况,决定下一年的扶持力度和方向。继续整合财政支农资金,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十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
2、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投入机制,安排一定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中小龙头企业发展。
3、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龙头企业的投入。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新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全部用于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试点项目,省财政按规定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安排产业化经营有偿、无偿结合项目和贴息项目,省、市、县财政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根据龙头企业需求和当地实际建基地,以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开展农业咨询服务。对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辐射带动面广、生产需要急速扩张的重点龙头企业项目,列入投资参股项目和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予以扶持;对有一定规模、成长性较好的龙头企业项目,列入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予以扶持;对效益较好、信用度高、获得银行贷款的龙头企业,予以贴息扶持。增加小农水资金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的投入。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4、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其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5、对龙头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企业下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款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为5年。
6、龙头企业研究开发符合税收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投资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费准予税前扣除。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龙头企业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不含豆粕),免征增值税。
8、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境外企业或个人来我省投资兴办的龙头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暂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龙头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龙头企业,在5年减免税期满后,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的龙头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龙头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扩大金融支持领域
10、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龙头企业,对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不上浮。要及时做好信贷规模的配置和系统资金的调度,每年新增的可用规模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银行要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支持面,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并根据龙头企业资金需求特点,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重点解决季节性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农业发展银行要逐步扩大贷款领域,增加贷款规模,重点解决龙头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并逐年增加对龙头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开发银行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力度,今明两年政府信用县域经济专项贷款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在“十一五”期间用于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要达到80亿元以上,支持龙头企业500家以上。各地要适当集中信贷资金,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健全授信制度、办理社团贷款等措施,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对出口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龙头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
11、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大力培育龙头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典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12、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工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要适当降低对龙头企业的担保门槛,放宽对净资产比例的要求;加大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担保力度,帮助解决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问题。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3、推进龙头企业保险工作。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保险组织形式,开发龙头企业急需的保险产品,为龙头企业提供更多的企业财产、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货物运输等保险服务。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四、推进招商引资和外向经济发展
14、对外商来我省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安排、良种供应、技术服务、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达到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优先增补为省级龙头企业;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优先安排省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利用境外资金的重大项目,在前期费用及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支持;对中外合资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中方股本融资提供担保支持。
15、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支持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国家有关出口促进政策资金。
16、对有出口实绩的龙头企业获得HACCP、JAS、Eurepgap、SA8000、有机食品等各项国际认证及农产品国外商标注册发生相关费用的补助,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列入“安徽省出口品牌”的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出口品牌资金补助。对列入“安徽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的龙头企业,利用中部外贸发展资金对每个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7、龙头企业当年在境外实际投资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农业项目,可申请前期费用补贴;对境外农业投资项目从国内银行申请贷款单笔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帮助企业按规定申报贷款贴息。
18、对出口龙头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按缴纳保费金额给予一定的补贴(不包括国家补贴)。对龙头企业出口的农产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
五、推进企业技术和管理创新
19、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结合,在同等条件下对龙头企业申请科技研发经费的项目优先立项。积极扶持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设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帮助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国家“863”、“973”大型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0、推进龙头企业管理创新。积极开展省名牌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争创活动,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免检产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开展龙头企业职工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加强信用管理,引导龙头企业开发信用资源,提升信用等级。
六、优化发展环境
21、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申报国家重大项目。在省级项目安排上向龙头企业倾斜,增加龙头企业在省“861”行动计划中的立项比例。对皖北地区龙头企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在项目前期费用、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
22、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在落实防治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暂免征水资源费。
23、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24、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低限交纳。龙头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土地方式供地。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25、鼓励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参与粮食收储工作。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可按程序向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提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事有关政策性收储业务。在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税务部门可向其提供一定数量的大面额发票。
26、对皖籍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过开放式收费站点(不含除国家绿色通道之外的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和外省该类车辆通行国家“五纵两横”绿色通道网络中206、310、312、318国道安徽段开放式收费站点,按有关规定全年免征通行费;通过国家“五纵两横”绿色通道中的高速公路,减免30%通行费。
27、各级政府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管和服务,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28、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争先进位活动,对发展快、贡献大、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功立业,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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