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12号
- 【发布日期】2006-05-30
- 【生效日期】2006-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晋政发〔2006〕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遵循改革开放和市场机制原则,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镇建设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城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大力推进特色城镇化的基本思路,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协调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努力提升省会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作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二)城镇发展与改革目标。实施《山西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加快发展以太原经济圈为核心,大运城镇发展轴带为主干,晋北、晋中、晋南、晋东南四个城市经济圈域为主体的“一核一带四片”的城镇集群。到“十一五”末,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47%,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
加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城市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污水和垃圾处理、供水、集中供热以及天然气和煤层气利用等工程的建设。到“十一五”末,累计完成投资1000亿元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城市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75%以上;城市日供水能力新增141万吨,全省城市基础设施水平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加快建设教育、文化、体育、金融、会展、物流中心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
开放市政公用市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到“十一五”末,在全省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事业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和科学规范高效的政府监管机制。
二、加快太原经济圈建设,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和重点小城镇发展。
(三)着力构建太原经济圈。实施太原率先发展战略,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强化省域中心功能,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抓紧编制太原经济圈规划,建立经济圈发展协调领导机构和协商机制。统筹规划建设道路、轨道交通及供水、供热、供气、防洪等基础设施,促进太(原)-榆(次)协调发展。加强以太榆为依托的省域中心与周边城镇的分工与协作,增强经济联系,逐步实现太原经济圈构建的目标,使太原经济圈成为承东启西的纽带和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
(四)加快发展区域中心城市。加快大同、朔州、忻州、阳泉、晋中、吕梁、长治、晋城、临汾、运城等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各自的区位、交通、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势,把强化功能与扩大规模结合起来,促进城市综合职能体系建设,带动区域城乡发展。
(五)择优建设县城与中心镇。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城郊型、工矿型和旅游型等城镇的发展。重点培育具有发展优势与潜力的县城与中心镇,切实搞好全省100个重点镇的规划建设,引导二、三产业和人口向城镇集聚,使其成为带动农村地区发展的核心。
三、强化规划综合调控,科学指导城镇建设。
(六)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由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管制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构成的城市规划体系。认真实施《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省域空间管制规划等有关专项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要达到100%。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要注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大中城市要编制综合交通规划,并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停车场,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统筹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加强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规划建设,提高抗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加大对城市规划的投入。省域有关专项规划、经济圈和城镇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全省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动态监测系统的建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提出计划,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规划经费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规划专项经费,确保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七)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开放城市规划编制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和先进的规划设计理念。加强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特别是煤炭型城市转型发展研究,统筹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注重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建设品位。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技术服务。
(八)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设区城市的区尚未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的,必须立即纠正,由城市规划部门直接管理或设立派出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和各项建设的有序进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分级管理制度。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监管,未取得城市规划竣工认可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九)强化规划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实行省、市两级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及城市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城市规划管理动态监测系统,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领导不得随意改变规划。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修编调整认定制度,规划强制性内容变更必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和原批准机关认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规划监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十)适度推进城市新区建设,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新区建设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按照高水平规划、高质量建设的要求,编制详细规划,搞好城市设计。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好现有资源,杜绝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旧区改造要以完善设施、改善环境为重点,成街成区地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和小地块高强度开发,严格保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按照“规划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要求,加快推进沉陷区移民新村建设和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区、县政府要把规划区内村庄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职责,通过责任制落实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以及社区和村委会,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解决城中村的土地及农民的户口、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推进城中村改造。
四、加大城市建设投入,提高基础设施水平。
(十一)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道路桥梁、市政管网、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重点城市重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资金补助以及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
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城市建设资金,要确保足额用于城市建设。污水排污费、水资源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处理、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煤炭型城市绿化、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基金要用于煤炭型城市转型建设。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其使用范围。
城市政府要将一定比例的城镇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新建主次干道两侧土地和新区建设用地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先征地后配套、先储备后开发、先做环境后出让,促进土地增值。
(十二)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市、县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已出台的对外开放的优惠政策,加大市政公用事业招商引资的力度。利用省外、境外、民间资金建设的公益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政府划拨土地,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地下项目的,要给予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先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引资项目的投入。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并适时调整收费标准,为保障运行,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鼓励市政公用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
设市城市和条件较好的县都要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各类资产和政府投入的资金,进行贷款和对外融资等资本运作,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健全市场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
(十三)全面开放市政公用市场。开放资本市场,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开放经营市场,鼓励支持运用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将现有市政公用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营效率,允许跨地区参与市政公用行业的经营,积极推行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区域经营的水业集团,建立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全面开放市政设施维护、城镇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制定完善作业定额和养护标准,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通过招标发包选择作业企业或作业人,签订作业合同,实现社会化作业。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市场,引进竞争机制,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场化条件较好的行业要全面推向市场。大中城市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行业要在强化政府规划指导和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向外资和民间资本开放,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多种所有制格局。供水、供气、供热的管网和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可采取租赁、委托经营等形式实行有偿使用。
(十四)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将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人员和资产从事业单位分离出去。不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转企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国有市政公用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以产权为纽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市政公用企业改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革改制单位要优先使用原单位职工,对于富余人员要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国资、价格、编制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领导组,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和协调。
(十五)实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通过立法,建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市政设施养护、环卫作业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制度。通过特许经营的规定程序确定特许经营者,注重择优选择具有市政公用企业先进管理经验、成功经营运作经历和较强投融资能力的战略投资者;现有国有市政公用企业,在没有其它竞争者或投资者参与的情况下,可由政府委托经营。城市政府要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符合规范要求的特许经营合同,规范经营期限、投资回报承诺等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强化市场准入与退出、运营成本与安全、产品供应与服务质量、价格与收费、管线网络系统及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监管,杜绝“一卖了之”的错误做法。建立重大事故应急保障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产品供应,保证公共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十六)完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商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按照“成本+税金+合理利润”的原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通过实行一次听证,分步到位等办法,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
(十七)建立公共财政补贴和补偿机制。对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因价格、收费标准不到位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同级财政要给予补贴。对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承担的免票、免费等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同级财政要给予适度经济补偿。
六、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
(十八)建立协调高效的城镇管理机制。积极研究、探索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机构设置。大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要明确职能,区分责任,健全相应的协调和监督机制。中小城市不要盲目比照大城市设立建设管理机构,县级市和县原则上只设建设局。
(十九)改革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体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推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城市道路、市政管网、园林绿化等公益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代建制,委托专门机构,在建设期间代行业主职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方式,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十)保证城镇建设用地。建立并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在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统一调控用地指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十一五”规划期全省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在用地指标分配上向城镇建设倾斜。建立跨地区建设用地指标调剂机制,确保重点城镇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办法,“空心村”改造和迁村并点后复垦增加的用地指标可做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二十一)优化投资环境。简化投资、建设审批的环节、方式和程序,变分散审批为集中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实行“窗口式”办公和“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有行政许可的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落实首办负责制,实行限时办结制。加快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地方立法步伐,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服务水平。
七、开展创建活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十二)开展创建“三晋杯”宜居城市活动。结合联合国环境署、建设部开展的“人居环境奖”和“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开展以“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管理创优”为主要内容的“三晋杯”宜居城市的创建活动。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宜居城市”,提升全省城市的形象和品位。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城镇和个人由省政府予以表彰。
(二十三)推行“数字化城镇”管理。运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网络、多媒体以及虚拟仿真等现代技术,对城镇的规划实施、基础设施运行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创新城镇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太原、长治、晋城等城市要认真抓好“数字化城镇”的试点工作,推进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数字化。其它设市城市要建立健全“12319"城建服务热线,提高管理科技含量,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四)加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对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街小巷等重点区域,违法占道、挖掘城镇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和占路洗车等违章行为进行整治,彻底消除城市的“脏、乱、差”现象。大中城市旧城区主干道改造和新区主次干道建设,要将城市供水、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各类管线设施纳入综合管沟,统一建设、管理和运营。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霓虹灯等行为,清理小广告,合理规划、布置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方便人民群众,改善市容市貌,塑造城市文明新形象。
(二十五)构建资源节约型城镇。优化配置水资源,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程序进行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自备井,要制定计划,限期关停;加快污水回用、中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和管网的建设,促进非传统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具备使用回用水条件的工业项目,不得申请审批或增加新的取水指标;建立城市节水评估和节水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大力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抓好城镇集中供热发展和供热体制改革,建设城镇供热管网和分户计量改造、绿色照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通过城镇合理布局和土地整理,提高土地集约和节约程度,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推广渗水、减噪型道路铺装材料和高性能、低耗材、可再生循环利用材料,鼓励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推进原材料的节约。
八、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二十六)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各城市要组织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和充分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大中城市要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太原市要加快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二十七)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各城市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优先划拨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用地,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计划,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建筑和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要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大中城市要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在城市主次干道改造建设港湾式停车站,设立公交专用道和专用信号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效率。
(二十八)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打破区域和行业限制,整合公共交通资源,统一规划,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努力实现城乡公共交通的车辆、线路、客源及管理的共享。
(二十九)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城市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和长效管理机制。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的城市和地区不得向市场投放或变相投放新的运力。严禁违反规定条件和批准程序擅自出让、私下转让和倒买倒卖经营权。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和乱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九、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协调配合。
(三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作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山西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和《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实施,组织全省性和跨市城镇体系规划及有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解决城镇化和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监督。各城市要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形成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科学决策体制和机制。
(三十一)明确领导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市(县)长是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城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机制,避免盲目决策,提高城镇建设工作的决策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综合职能作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居民爱护环境、共建和谐家园的意识和素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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