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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6〕108号
  • 【发布日期】2006-11-23
  • 【生效日期】2006-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1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确保电网建设的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电网设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设施,但是我省目前的电网还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共同推进电网建设,努力为电网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完善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把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同步开展、有机衔接。电网企业要将电网发展规划及年度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备。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严格保护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

三、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为确保规划内电网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按期完成,将50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逐项、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打捆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将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逐项、11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打捆列入市(州)重点建设工程,按重点工程的政策落实建设条件。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电网建设项目的协调力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既要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又要维护电网企业的正当权益,做到工作到位、经济补偿到位。对电网建设重点项目,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认真解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水土保持补偿及防治、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林木砍伐、鱼塘占用、公路铁路跨越等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乱罚款,预防和及时处理因不合理要求而阻碍电网建设的事件发生。对电网安全运行有直接影响、确需关闭设施的,必须依法关闭和补偿。

四、鼓励供电部门统一建设供电设施。为了提升房地产开发的水平,在大中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成片商业开发)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建设供电设施。鼓励供电部门统一建设供电设施,由开发商向当地供电部门按建筑面积缴纳一定数额的供电设施建设费,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和电网企业制定。

五、明确责任,改进服务,共同推进电网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责,改进作风,积极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区内符合规划的项目,开挖红线划定等手续由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投资主管部门要针对电网建设项目的特点,研究简化手续、缩短核准(审批)时间的办法,原则上以项目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核准(审批)。
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简化程序”的要求,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对省投资的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审批。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电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手续。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电网工程项目,可以按单独选址项目的办法和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电网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用地指标按省重点工程纳入国家或省年度用地计划。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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