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67号
- 【发布日期】2004-10-14
- 【生效日期】2004-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法定节假日升挂国旗工作考核办法
天津市关于法定节假日升挂国旗工作考核办法
(津政办发〔2004〕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维护国旗尊严,规范国旗升挂工作,现将《关于法定节假日升挂国旗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升挂国旗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天津市关于法定节假日升挂国旗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以下简称《国旗法》),维护国旗尊严,规范国旗升挂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节假日或重大活动组织升挂国旗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升挂国旗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量化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旗法》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市容委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及国家和本市驻区、县单位执行《国旗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民和其他组织在法定节假日自觉升挂国旗的,应予鼓励和支持。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法定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升挂国旗, 必须符合《国旗法》规定的标准,保持国旗旗面整洁鲜艳。
同一条街巷、同一条道路安装升挂国旗的设施应当统一,升挂高度一致,旗帜型号相同。
主干道路两侧、迎宾道路两侧的商店、楼栋门口,原则上都要插挂国旗,国旗与国旗之间超过20米的,中间应当增挂国旗。
一根旗杆平行升挂两面国旗的,五星均应在内侧。
直立升挂国旗的,旗杆要正直。侧插国旗的,旗杆与墙壁夹角在45度以内。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国旗法》宣传情况。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国旗基本知识,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升旗仪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情况;
(二)升挂国旗的数量、质量。机关、部队、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升挂国旗率应达到100%。其他法人、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也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并达到一定数量,逐步成为爱国主义的自觉行动。
(三)检查情况报告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升挂国旗工作组织检查。本区、县组织的自查和分组组织的互查情况,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六条 升挂国旗禁止下列行为:
(一)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二)将国旗插挂在空调架等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上;
(三)将国旗与商品广告同时挂在一起;
(四)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低于其他旗帜或者偏离中心位置或突出位置。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量化指标、倒扣分值、按分排序的方式。具体考核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考核分组排序:市内六区、滨海三区为一组,环城四区、和其他区县为一组。每组考核的内容相同,标准相同。扣分多的,排序在后。
第八条 每年元旦、 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各考核一次。每考核两次进行一次总结。两次考核成绩优秀,在本组排序前三名的,给予奖励。两次成绩倒数第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 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市容委考核为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与,组织有关市属委局工作人员实地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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