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6]59号
- 【发布日期】2006-12-04
- 【生效日期】2006-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穗府[2006]5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精神,为加快我市连锁经营发展,推动我市流通和服务业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宜商宜居的现代化大都市出发,努力营造有利于连锁经营发展的环境,以大型连锁企业为龙头、以物流配送体系为依托、以现代化技术和管理为支撑,促进连锁经营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实现连锁经营有效衔接产需,进一步提升我市流通业、服务业现代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逐步确立和巩固连锁经营在零售和餐饮业中的主体地位,引导连锁经营向多行业、多领域发展。到2010年,我市连锁企业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40%以上,年销售额超20亿元的连锁企业达10户,超100亿元的连锁企业达2至3户。培育若干户主业突出、品牌著名、跨地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三、主要任务
(一)培育和壮大一批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以广州为总部(区域总部)、跨地域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鼓励通过参股、控股、并购、品牌输出、特许加盟,以及利用外资等方式整合流通业资源,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区域发展,增强对外辐射能力;引导相关工业企业整合销售渠道,支持流通服务企业与国有企业结合“退二进三”联合发展以连锁经营为特征的现代流通服务业;鼓励和支持符合上市条件的连锁企业上市,增强融资能力和发展后劲;结合国有商贸企业战略性重组,以品牌为纽带,通过参股、合并、资产划拨等形式,将分散的连锁公司集聚做大,培育为大型连锁企业。
(二)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总部经济。
充分利用广州市场的优势,通过政策引导,努力引进跨国连锁企业和国内大型连锁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区域总部、采购配送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借鉴其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连锁经营管理水平。力争到2010年有10家以上世界500强企业中的流通服务企业在广州设立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有6家以上国内连锁30强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鼓励在广州注册的大型连锁企业以广州为中心积极向外拓展,充分发挥总部经济效应,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升我市中心城市地位。
(三)科学规划,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按照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先规划后发展的原则,深化城市社区商业与其他服务业的规划,加强农村商业规划,科学制定我市连锁经营发展规划。实施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制度,有序发展大型综合超市。合理布局生鲜超市、便利店,以先进流通业态改造传统商贸零售业。鼓励社区商业配套网点开办生鲜超市和便民连锁店,不断提高便民连锁经营网点覆盖率;推进个性化服务及专卖特色的专业连锁;鼓励和支持区域内各连锁企业和房地产及相关行业共建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打造商圈。
(四)引导连锁经营向多行业多领域发展,不断提升连锁经营集约度。
积极促进连锁经营从传统零售业、餐饮业向第三产业的多个领域发展。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连锁经营,积极推进生产服务业连锁经营的发展,促进服务业的集团化、网络化、规模化。加快汽车消费、装饰装修、旅游服务、娱乐健身、出版物、中介服务、租赁和生活服务等行业的连锁发展,不断提高连锁经营的行业覆盖率。
(五)大力发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连锁经营。
发展连锁经营要与社区商业建设和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相结合。鼓励和引导与民生相关的连锁商业、服务业企业在社区和农村设置网点,通过连锁经营的网络,净化市场渠道,优化消费环境,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使居民放心和方便消费。
(六)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积极建设城市配送体系,扶持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的建设,鼓励引进和自主开发先进物流管理技术,加快建立高效率的配送体系,提高连锁经营企业商品统一采购和集中配送的比例。积极改造传统运输和仓储企业,扶持发展社会化的大型物流配送企业及其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大力发展龙头连锁企业的政策措施。
1.制定广州市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考核办法。按行业划分,市重点扶持15家左右投资主体多元化、规模大、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迅速做强做大。在资金、用电、用地、技改、物流配送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外经贸局、国资委、规划局、工商局等部门制定。
2.加大对连锁经营的资金扶持。从2006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和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纳入市重点发展的15家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的技改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同时,对具有一定规模、发展速度较快和经营效益良好的重点连锁经营企业,在信息技术应用、采购配送物流中心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制定。
3.大型连锁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的有关内部重组收费和其他费用,具体按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有关收费的意见> 的通知》(粤财企[2002]241号)执行。
4.引导优势连锁经营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支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推动连锁经营企业做强做大。
(二)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总部经济的政策措施。
1.明确招商引资重点。重点吸纳世界500强企业中的流通服务企业和国内连锁30强企业,以及拥有世界知名品牌的专业连锁企业在广州设立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和采购配送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对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总部企业和区域总部企业,在以下方面适用我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有关政策:购置或自建、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的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品的退税;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以上> 的子女入学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外经贸局等部门制定。
2.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办大型连锁经营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自新办次年起连续3年,按比上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不含省)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专项用于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的采购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网点拓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制定。
3.从2006年起连续3年,每年对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且在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纳税排名前20位的连锁经营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按比上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不含省)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专项用于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的采购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网点拓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制定。
对当年同时符合上述2、3项条件的连锁经营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按第2项规定执行。
(三)支持民生为导向连锁企业的政策措施。
1.鼓励和促进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和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从2006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符合我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属于社区内新建或改造生鲜超市、便利店等便民网点,以及在农村镇、村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企业中,择优选出约10家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研究制定。
2.严格执行《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新建居住区应按照335平方米至1040平方米建筑面积/千人的标准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建设单位对纳入配套规划的商业网点应做到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同时,优先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发展社区生鲜超市、连锁药店、连锁便利店等便民商业网点。
3.鼓励连锁超市增加生鲜商品的经营比重,保障符合条件的连锁超市经营生鲜商品部分的用电,并争取省有关部门给予工业用电价格优惠。
4.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条件并纳入试点的连锁企业,享受试点规定的优惠政策。
5.连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技术改造等所需设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因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被市相关管理部门查处的连锁企业,不能享受当年度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政策措施。
1.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工商、卫生、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批准文件中明确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可凭总部批准文件和其他企业登记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的企业,均可向市工商局申请“连锁经营”注册登记。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除许可经营项目须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外,一般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申请,原则上按行业大类核定。连锁经营企业属下配送中心和门店的经营范围,可按总部的经营范围予以核定。
外商投资设立的连锁经营企业,其注册登记及门店的开设按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交通部门要对连锁经营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符合条件的送货车辆提供市区营运便利,给予定量核发市区营运许可证和停靠证。具体办法由市交委会同市经贸委、公安交警支队等共同制定。
依据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和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穗府[2000]50号),为加强连锁经营的备案工作,在广州地区进行经营的连锁企业(包括在省注册的企业),须在工商登记后一周内到市经贸委办理连锁经营备案手续。
2.推进连锁企业统一纳税,促进企业跨区发展。
符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直营连锁经营企业集中缴纳增值税财政利益分配问题的意见》(粤财企[2002]192号)以及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03]714号)条件的连锁企业,可统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市内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门店,可由总部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向直营门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申报营业税。
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纳税的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制定。由此涉及区、县级市之间收入分配的,由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印发 <关于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穗府函[200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3.进一步规范对连锁企业的执法检查。
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工商、卫生、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经贸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合理安排常规检查和检测的频次和比例,推行多部门联合检查和市一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对企业的资质信用认证制度,对经认证的连锁企业,检查应集中在其配送中心或总部,减少对其门店的检查。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发展连锁经营是促进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的重要措施,是改造传统商业、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采取支持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市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连锁经营发展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实施工作,把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六、做好对连锁经营的统计工作
重视和加强对连锁经营的统计工作。市统计、工商、经贸、税务和涉及连锁经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要建立连锁经营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整合资源,为连锁经营统计提供信息。连锁经营的统计,除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零售、餐饮和住宿业的统计制度外,还要逐步向其他服务业连锁经营企业扩大;在做好限额以上连锁经营企业统计的基础上,开展限额以下连锁经营企业(以及个体连锁经营户)的统计,把采用连锁经营模式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一并纳入到连锁经营的统计范围;要在国家已经建立的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连锁企业统计制度基础上,投入力量组织开展跨行业连锁经营统计制度的研究,并建立由统计部门、连锁经营协会分工协作的统计组织系统。各部门和连锁企业要支持连锁经营的统计工作,市财政将在相应渠道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副总经理以上> 关于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有关收费的意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