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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潘玮柏、新加坡歌手郭美美到江苏苏州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6〕2389号
  • 【发布日期】2006-12-11
  • 【生效日期】2006-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潘玮柏、新加坡歌手郭美美到江苏苏州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潘玮柏、新加坡歌手郭美美到江苏苏州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6〕2389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6]27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东方盛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邀请美籍歌手潘玮柏、新加坡歌手郭美美,于2006年12月31日到江苏省苏州市演出。
请主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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