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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创建和谐社区先进单位的通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6〕74号
  • 【发布日期】2006-12-14
  • 【生效日期】2006-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创建和谐社区先进单位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创建和谐社区先进单位的通报

(鄂政发〔2006〕7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梯次推进、综合改革、以城带乡、各具特色的工作思路,改革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组织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居民自治,深化社区服务,大力构建基层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的平台,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武汉市江岸区等29个县、市、区“全省创建和谐社区先进县(市、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等30个镇(街)“全省创建和谐社区先进镇(街)”,武汉市民政局等41个单位“全省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先进单位”,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光华社区等230个社区“全省和谐社区”荣誉称号(名单附后),并给予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深化社区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加大对社区服务工作领导和政策指导的力度,强化社区服务监管,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构建和谐湖北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一、全省创建和谐社区先进县(市、区)、镇(街)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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