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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 【发布文号】国纠办发〔2006〕9号
  • 【发布日期】2006-12-20
  • 【生效日期】2007-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国纠办发〔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公路基本无“三乱”的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风办 交 通 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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