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6]25号
- 【发布日期】2006-06-30
- 【生效日期】2006-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穗府[2006]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等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其中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
(一)低保家庭中在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中等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
(二)低侏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
(三)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
二、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按低保标准的20%给予救济。
三、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退休金扣除500元,作为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退休金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花都、番禺、南沙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和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四、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人员,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其劳动收入扣除530元,作为就业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劳动收入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花都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五、对低保家庭中无业、失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即一、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三、四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
六、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读书子女,参照低保家庭读书子女的待遇,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减免书杂费等优惠。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小学生每人每学年减免书费170元,减免杂费336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减免书费320元,减免杂费480元。其中,寄宿生的生活费,小学生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七、对我市户籍人口中因重大疾病、残疾、下岗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视其困难程度,及时通过政府部门、慈善机构或发动社会捐助等方式,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济。
八、从化、增城市可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本地的分类救济标准。
九、实行上述分类救济所需资金,除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读书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杂费减免和寄宿生生活费补贴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外,其余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广州市与各区、从化市均按7:3分担;广州市与增城市按6:4分担。
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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